各国限制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
1.节制法
节制同那些实行低税制的国家或易于建立导管公司的避税地国家(如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巴拿马等)签订税收协定,因为税收协定滥用往往是借助于在这类国家中建立导管公司来实现的。
2.排除法
将缔约国另一方被课以低税的居民公司(如控股公司),排除在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范围之外。
3.透视法
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资格不限于公司的居住国,而是要透过法律实体看其 股东的居住国。它不考虑名义股东而是考虑受益人,即最终接收股息人的居住国。
4.承受税收法
该法给予协定优惠应以获自一国的所得,在另一国必须承受起码的税负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同一笔所得,在缔约国双方均不纳税。
5.渠道法
该法限制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毛所得,不得用来支付不居住在缔约国任何一方的个人或公司收取的费用。否则,该公司付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给予协定优惠。这是一种针对踏脚石导管公司的对策。
6.真实法
该法规定特许条款,来保证真实交易不被排除在税收协定优惠之外。这些条款包括:建立公司的动机、公司在其居住国的经营交易额、公司在其居住国的纳税额等。除非建立一个公司的动机具有充分的商业理由,公司在居住国有大量的经营业务,公司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款超过要求的扣除额等,否则,不给予该公司协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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