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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

时间:2017-04-01 13:25:0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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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权是公权力,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该由谁行使,就由谁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和处置。确实需要委托的,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本法明确规定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

一、必须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行政许可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应当由其自己行使,只有在由其自己行使不方便或不经济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因此,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的职权范围内,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否则,委托无效。

二、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

实施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定职权,除非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委托,可能会使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混乱,从而导致乱许可,妨碍设立行政许可制度的目的实现。行政许可主要是法律、法规设定的,对于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在设定时一并作出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除省级政府规章外,规章一般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为什么规章也可以规定委托许可呢?这是考虑到:(1)与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不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许可权的重新配置,行政许可权还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机关,规章规定委托没有违背职权法定原则;(2)委托许可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是其他组织,也不是个人,其他行政机关如果能够履行好其主管的职权,也应当能够履行好委托给它的职权;(3)除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外,具体还要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来委托,由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防止受委托许可出现混乱的问题。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规章也可以规定委托许可,这是它与授权许可的区别所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不能授权具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三、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职权,如果没有相应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还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除非一些特定的情况出现,如不方便或不经济等,不存在行政机关自己不能行使,需要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的理由。为了体现行政许可权的慎重,行政许可法将委托的对象限定为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这一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同。

四、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

公开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要让申请人知道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同样,如果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也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因此,本法规定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五、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在委托许可中,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基础是委托机关的委托行为。根据代理的性质,受委托机关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地位,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相应地,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实施行政许可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引起行政争议,只能由委托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再委托是受委托机关将委托机关委托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又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是基于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的业务能力和慎重行使行政许可的信任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己完成委托的业务,不能再委托。行政许可权是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必须严肃、慎重。委托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实施委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七、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委托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授予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为了保证该行政许可权不被滥用,委托行政机关要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使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符合行政管理目的;经过委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机关要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引起行政争议,委托机关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由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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