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行政制度 > 行政救济 > 网红为涨粉在医院假装喝尿被行拘,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怎样认定
【网红为涨粉在医院假装喝尿被行拘】据央视网报道,今日云南一网络博主袁某为博取流量涨粉,在医院借尿检用冰红茶假装尿喝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查,其账号存在大量低俗恶搞视频;该播主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15天,相关账号被封禁。
网友热评:
1. 别人拍会提前说好,让别人帮忙演,他是最真实。
2. 人太多了,想钱想疯了的人就多了,搞怪社会风气的人就多了。
3. 这个时代怎么了?为了流量什么事都能做的出。
4. 处理还是有必要的,且不凭扰乱治安之类的原因,就凭这么做很无聊就该处理。
5. 主要还是耽误别人的正常工作,医院这种地方还是不要开玩笑了。
6. 像这种情节严重恶劣的应该重罚,并且拘留,总之就是重罚重罚。
法律知识: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怎样认定
(一)一般寻衅滋事行政处罚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结伙斗殴的;
2. 追逐、拦截他人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1. 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2. 持械寻衅滋事的;
3. 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 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5.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6.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7. 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 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9.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10. 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11.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结伙斗殴的;
2. 追逐、拦截他人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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