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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主体进行界定有什么意义?

时间:2017-06-26 14:51:3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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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主体进行界定有什么意义?

对行政主体进行界定的意义如下:

(一)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

目前我国是一个中国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将各种组织加以区分,不仅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群分开,即使在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也同样面临着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这种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主体的分化,从所有组织都纳入到行政隶属系统的主体一元化分化为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都成为独立主体的主体多元化。法学上的主体理论于此有了用武之地。主体理论的提出,即在于如何明确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无论是对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还是对于行政运作的实践的优化,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利于防止行政越权,保证依法行政。现代行政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进步都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了依法运作的要求。这是因为,行政活动的特征之一就体现在,这种以公共权力样态存在的活动,对社会施加的影响带有“居高临下”的强制性色彩;如若认由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不分情节状况、不顾权限行使的范围等进行“随意行政”,势必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无辜的伤害。为此,就必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要实现依法行政,首先就得使行政机关能够对自身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界定明确的行政主体身份。否则,权限不清,职责不明,是根本无法承担责任的。通过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分辨清楚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与外部行政主体等的界限,就可以较好地保证其各司其职,防止行政越权,做到依法行政。

2、利于行政争议中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申请,保证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救济的及时获取。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就成为比可不可少的补救途径了。但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机构类别众多,行政机关内部又有着各式各样担负不同职权的组成机构等原因,如若没有统一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存在,就会使得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时无所适从。通过对行政主体的科学定义和界定,就可以是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不会“上告无门”、“无路可走”或在漫长的等候中坐视自身权益的受损而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挽救措施

3、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保证行政职权的顺畅实施。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捍卫公共利益,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就有服从的义务和必要,同时也应当拥有通过合法正常途径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申请救济的权利。解决这一两难问题的关键,就是必须能够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层面作出科学有效的界定。对于相对人和法院来说,应如何让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呢?标准有多种,其中做基本的就是考察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由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出,否则,主体资格不合法,就会导致该项行政行为的无效乃至于被撤销.相应地,一旦行政组织具备了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和合法身份,该组织在现实的行政活动中不仅会得到国家强制力的稳固保障,而且也会在最大程度上得到行政相对人一方的认同与配合。

(二)从法学效果来看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重视行政组织研究,其侧重点在于行政组织系统的机关构成机制与行政效率问题,却忽视了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资格与法律责任承担。而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行为效果的归手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以及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同性质的主体身份与地位和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被诉人的资格,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行政主体是确认行政职权、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的要求。其次行政主体是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身份性质的需要。第三行政主体是确定行政公务人员及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活动行为的效力与责任归属的需要。第四,行政主体是判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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