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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保护的程序

时间:2017-09-20 13:37:2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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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保护,是指案件或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警戒封锁等措施,使犯罪现场或事故现场保持发现时的原始状态

保护好现场是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查破案件和有关部门鉴定处理好事故的前提。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是保安员的一项职责和任务。及时保护好现场,是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查破案件和有关部门鉴定处理好事故的前提。保安员得知发生案件或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一、保护措施

(一)现场封锁

保安员应当封锁看守现场,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公安人员到达勘查之前,应根据现场内部状态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把犯罪现场封锁起来,在保护区周围设岗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于现场,并用最快的方法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该立即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禁止一切人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包括受害人的家属、亲友,以及承担警戒任务的干部、群众等再闯入现场保护区内。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要无故进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移动尸体和现场上的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更不要把别处的东西带到或丢弃在事故现场上。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适时采取紧急措施。

保护现场阶段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抢救人命、排除险情、排除交通障碍、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同时,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应当注意,如果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三)监视、控制肇事者

在保护事故现场的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收集事故肇事者及其下落的材料。对于已经逃跑的事故肇事者,知其姓名、特征、逃跑方向,要立即请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时采取通缉、堵截等紧急措施。

(四)收集事故基本资料。

 在对事故现场实施妥善的保护措施之后,安全管理部门即应抓紧一切时机,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及时向知情者,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情况。

二、现场保护的意义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肇事者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还需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许多外界因素,如救护工作,为了生产而急于清场,与事故有关人员和群众围观等都会给事故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变动、走样。间隔时间越长,影响事故现场的变动、变化的外界因素越多,现场遭到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大。其结果会造成事故现场破坏严重。

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十分重视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除了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力量外,还要求助当地公安部门来完成这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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