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应该由谁来赔偿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1-18 17:00:00
电梯事故应该由谁来赔偿

电梯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去商场购物有电梯,去乘地铁有电梯,就连回家也有电梯,电梯无时无刻不为我们提供着便利,但是,危险也在我们身边。近年来,因为电梯失控,电梯损坏发生的事故不在少数,受害者较多,侥幸逃脱的人较少,因此,电梯的安全被人们所重视,很多商场,小区也加紧了排查,但是,人们还是有一些疑问,如果乘坐电梯发生事故,应该由谁来担责任呢?

乘坐电梯发生事故,需要按照事故发生的厂地,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分别由以下几种责任人,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一:由电梯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38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确定,在我国的法律中,电梯事故的发生,首先责任就是电梯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也就是说商场和物业公司就是电梯事故的责任人。

责任二:由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

在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5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产品监管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部门负有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职责,《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责任三:电梯的生产厂家承担

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消费者是在宾馆、商场、火车站等场所遭遇电梯安全事故,可以直接向该场所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因此,如果乘坐电梯发生了事故,首先责任人就是电梯的所有人以及电梯管理者,电梯所有人以及管理者有保证自己设备安全的责任,受害者可以向所有人以及管理者索赔。其次,如果是因为电梯的质量问题才发生了电梯事故,受害者还可以向电梯的生产厂家索赔,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生产者需要保证自己产品的质量,如果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了他人的损失,生产者需要承担责任。受害者还可以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赔偿,因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利发生了事故,属于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也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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