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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和一般合同违约的区别是什么呢?近些年,随着公众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对医疗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医患矛盾频频发生,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持续提高。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内容,不履行合同中相关的责任的一种行为,合同违约中有不同的类,其中有医疗合同违约和一般合同违约,那么,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和一般合同违约的区别是什么呢?
医方的合同违约行为给患者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害既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属于医疗意外,而是一种医疗违约损害。
当事人双方是医疗合同关系,理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
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了定金罚则。医疗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在部分情况下也可适用。而支付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由于目前医疗服务合同中极少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故此两种方式也极少应用。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医疗机构在不履行合同时,患者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此方式原来也称为实际履行,从目前合同法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只要医疗服务市场是开放的,也即患者在任一家医院都能够得到诊治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都适用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医疗行为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民事行为,医师不愿意继续为患者治疗的,如强制其为患者继续治疗,恐怕也不是患者愿意接受的,而事实上,也没有这种情况发生。但这不排除该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委派具有同意技能的其他医师继续为患者治疗疾病。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延长住院时间所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即在合同得到履行时,患者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由于医疗机构的违约而没有得到,从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如患者的误工费,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不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失,只要是由于医疗机构违约行为造成的,患者都有权要求赔偿。
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和一般合同违约的区别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违约”,相对于“根本违约”而言,是指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但是还没有达到根本违约(即合同相对方有权期待的,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最基本要求)的程度的违约形态。承担方式除了支付违约金,还有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医疗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继续履行是指医疗机构在不履行合同时,患者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以上是“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医疗事故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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