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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为买两套房而假离婚的行为?

时间:2020-06-13 18:21: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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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买房的风险】
       关于离婚买房风险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假戏真做”,一方有异心,不同意复婚,周围已发生2起类似事件;
      二是签署所谓“代持协议”防范对方,且不说所谓“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或是后续执行难度,个人觉得,这里面蕴含着双方感情的“信任”因素,有可能会伤害到对方的感情;
      三是再婚时除非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公证,否则当初离婚时判给一方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与另一方无关;一方新买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与另一方无关;风险期内一方的财产收益属于婚前财产与另一方无关;风险期内一方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无法让对方负担;
      四是如果你两有人属于公务员、国企等体制内的工作,一般到达处级以后,个人婚姻事由需要在个人信息申报时进行申报,从全国案例上看,已出现“离婚买房”的处长干部,被定性为违纪,接受党内处分。


现在为了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为了买房、为了避税而假离婚的人大有人在。
      我同事当时就是为了得到一套经济适用房而假离婚。其实他们一直生活在一起。所以,现在的离婚率已经失真了。
      市场经济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都是经济人,每个人都要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俩离婚现象就是理性人、经济人的集中体现。
        一方面假离婚的背后,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守法底线、诚信底线的冲突,假离婚已经办理了离婚的合规手续,两个人再生活在一起,按理说是姘居行为。但反而津津乐道。政府又不得已出台相应的政策查漏补缺。如离婚一年内买房执行二套房贷或者任何一方离婚后总套数按离婚前总套数计算。
      其实,对于个人而言,假离婚也是有风险的。有的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为了买房,反而落得人去房空。
       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石,希望假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少。



【假离婚】
这事儿其实得分开看,第一个是买二套、三套房是不是非得要离婚,第二个是为了买房离婚到底值不值,第三个是假离婚有没有道德问题。

1、以上海为例,外地户口在上海其实只能买一套房的,一些不差钱的人确实就是有需要也有能力去买二套房的,这部分人离婚就能买二套嘛?其实离婚也买不了,限购条件就是要结婚才能买的,所以离婚也没用,也就不用离婚了;离婚买房的其实就是集中在上海户口身上的,单身就能买,才有离婚的意义。

那么我要说的其实就是,你买二套、三套房其实说白了就是买个房子保保值的,在一线严格限购的情况下,其实去买二线的房子一样也有保值功能的,甚至在一个特殊的时期,买二线不比买一线差,比如在16年中的一些时候,比如在17年头的一些时候,一些强二线城市不用你离婚也可以有保值功能的。

2、买二三四套房,说白了就是想保值增值,只是为了这个钱而离婚的话,确实不应该去提倡,因为其实你再恩爱的夫妻,靠离婚去弄那个房票,省那几个点的钱的话,风险未免要大过收益了。所以我永远不会提倡靠离婚去买房的。

3、假离婚买房没有道德问题,完全是被逼的。放开限购,就不会有人假离婚,有道德问题也轮不到去指责被逼这离婚买房的人。 


如何评价为买两套房 而假离婚行为?一·不能简单地仅从道德、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评判。我觉得首先要站在“假离婚”者的角度来分析思考:买两套房,为什么要假离婚呢?有买两套房的需求,而这种需求,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对他们来说,对受到调控政策制约影响:买房资格问题。
二·为两两套房“假离婚”,首先是一种应对策略。假离婚可以使法律意义上的一户家庭变为两户家庭,夫妻俩人,其中有一个净身出户后,就变成无房户。无房户买房就能享受首套房的待遇。
三·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趋利避害的经济行为,所以对这种“假离婚”不仅并不为社会广泛地不耻,甚至会有人会痛情地,这说都是调控政策给逼的。
四·买一套房与二套房的差别对待无所谓对错,但这些政策出台步骤有二种失误:一是预留了放风期,给人以恐慌性购买,与假离婚的时间准备;二是没有考虑好应对“假离婚”的政策预设。
评论:为买两套房而假离婚,是购房者与政策的一种博弈。但这种博弈无论输蠃,都难逃欺骗、不诚信、不道德,违法,很荒唐的舆情指责。而且很可能“弄假成真”,使家庭破裂。以前社会上出现过为出国,而假离婚,假结婚现象,结果有不少是自酿苦果,弄假成頁。 


过离婚的方式来买二套房,采取这样的方式的人,实在不是少数!
这样去做,从投资的角度来看,无可厚非!夫妻二人愿意这么去做的原因,大多数都是为了争取家庭财富最大化。
但是从人心的角度来看,就怕弄假成真!古时,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如今,都不需要大难临头,有时候利欲熏心,有时候自私自利,有时候见色起意……都有可能导致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这个世界,没有绝对的忠诚,只有廉价的筹码!有时候我们算计得了投资,算计不了人心!
所以,离婚买房,谨慎而为!!! 



首先,这是双方协商的自愿行为,就算各有所图但也是家庭共同决议,谈不上道德或谁欺骗谁。
其次,假离婚买房目前主要以“男方净身出户”的方式进行,对女方利益的平衡与倾斜也看得到。
第三,男方敢于或甘于以“失去家庭资产的”方式离婚买方,也是家庭共同的冒险决策,以致社会上笑称“离婚买房才检验真爱”。
最后,假离婚更反衬出限购对家庭财产处置的误杀与不合理,在没有更好投资渠道的背景之下,家庭有改善需求、适度投资需求,因为限购“以家庭为单位”,势必引发“从家庭着手”的对策。
总之:接受限购的副作用,也要包容假离婚的应对,任何单方面的断章取义都不公平,属于“买不起第二套房的仇富”。 


我觉得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这其实都是被逼出来的。
首先我们说你买样东西,需要付出钱,还有其他附加条件,这样的情况其实在世界上都是不普遍的。
这让我想起了以前,计划经济年代,你要买一斤肉,买一斤米,你除了要拿出钱,还要拿出粮票肉票。其实这也是一样的,就是你买了一套房子,还想买二套,你除了拿出钱来,你还得拿出离婚证。这其实是非常可笑的一种方式。
为什么说她和道德没有关系?
因为离婚这件事情本身它就和道德没有关系,在法律上来说的,离婚只是一纸证书而已,他其实对于任何人来说,只是一个法律层面的一个约定和证明而已,假离婚,其实也就是想要那个假证明。
我们知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其实我们自己心里面知道,这个离婚他并不是真正的离婚,他坚守住的是高于法律的道德标准。
离婚的真假在乎两个人之间,而不在乎那一纸证书。想当年很多农村,是没有领过结婚证的,他们的婚姻,就是通过双方家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难道说他们的婚姻就不是真的婚姻吗?所以,我们判断婚姻的标准不要仅限于一纸离婚证书,那其实已经到了很低很低的一个要求了,离真正离婚也不远了。


三思而后行,很有可能会人财两空!

1

假离婚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之前的一部热播剧《我们的爱》又将假离婚这一话题带到观众面前。在剧中,由靳东饰演的许光明和童蕾饰演的丁雪是一对夫妻,因为要买一套学区房而商量好假离婚,结果,因为矛盾和误会的升级,加上第三者的介入,这场假离婚硬生生变成了真离婚。

与剧中的情形类似,很多选择假离婚的人往往事后才后悔莫及,认为自己只是想买房而已,不是真的想离婚!BUT,婚姻和法律岂是儿戏?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世界上也没有后悔药卖。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多买一套房办理假离婚,结果变成真离婚的案例也不少。

案例一:

44岁的李某,他与前妻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两人有了女儿。因孩子上学问题李某与妻子王某商议假离婚,把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以便购买学区房。谁想买房后,王某拒绝复婚。李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

案例二:

2008年,韩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当年生育了一个女儿。重男轻女的李某一直都希望能生育一个儿子,但是当时二胎政策还未放开,两人就想了一个办法——“假离婚”。2013年10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李某和韩某“假离婚”了,但依然生活在一起,并在2014年7月迎来了他们的第二个女儿。

事情从这里开始变了......据韩某说,因为未能生育儿子,李某将她从家里赶了出来,在不久后还和他人同居了。更让韩某感到气愤的是,李某将约定属于韩某的车子,低价卖给了和他的同居人。二人最终对簿公堂。

案例三:

周某和丈夫在宁波经商多年,看着身边的朋友靠投资买房也赚了不少,出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投资两个目的考虑,决定买套好房子。很快,夫妻俩看中了一套市值500万左右的二手商品房

没想到,今年4月24日起宁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出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根据该限购政策,周某夫妇无法购买这套二手房。

怎么办?根据中介的建议,两人爽快地选择了 “假离婚”。两人约定,原有的两套小房子归周某所有,使丈夫名下没有限购区划内的房产,等买好了房两人再复婚。

但你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哪个先到。周某的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还没来得及复婚……

前几天,周某来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俩人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孩子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所以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周某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周某已经丧失了对这套市值500万房产的继承权。工作人员解释道,这套房产登记在周某前夫一个人名下,从时间看,是周某前夫在离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父母、子女继承。周某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当心人财两空

一、离婚无所谓真假,领了证就意味着离婚,法律上不可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无效,关键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起诉,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假离婚,为了规避某一国家政策。

然而,在众多假离婚纠纷中,往往受害方基于对原配偶的信赖,根本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导致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人财两空。

“假离婚”的风险

风险一:如果一方假戏真做,另一方则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风险二:“假离婚”夫妻双方通常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名下无房的一方重新购置新房产。如果获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复婚,则无房一方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

风险三:离婚后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

温馨提示:

莫拿离婚当儿戏,如果确实需要假离婚的,也一定要在假离婚前形成书面的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假戏真做时难以维权。




六月份就有一个朋友为买第二套房假离婚,我朋友名下有一套两室,二人想买一套大点的三房,原本也是说假离婚。后来我朋友就跟我说,为了保险起见去拿真离婚证,我当时也惊讶,她说老夫老妻没事的,男方一直不同意,一直拖着,眼看到了过户时间,经不住我朋友的软磨硬泡就拿了真离婚证。之前一直还好,过户前夕,男方突然说不想要了,俩人闹掰。俩人儿都是二婚(后来才知道,两人都有各自的孩子),男方用他们俩挣得钱给他前妻在老家买了套房,这是个什么操作,还不是写的孩子的名字。后来我朋友才跟我倒苦水,拿真离婚证也是为了看男方什么是不是真心对她,在一起十年,从来都是我朋友迁就他,有时候还动手,日子太累了,这些从来没听他讲过。房子定了,人散了。不过某些方面我还是挺她,钱能挣,孩子也大了,没必要过得这么累。
不过拿不拿假证还是看个人,有闲钱可以买,不得不说为了买房拿假证的也确实不在少数。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有很多种版本,大部分城市一个家庭最多拥有两套房,如果是为了买房而假离婚,这就是属于投机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会对其约束,房地产政策也要相应出台相关类似调控政策,加大处罚力度。
现在家庭基本以三口之家,两房基本就能够满足住房保障,如果二胎家庭,可以选择两房换成三房,也是可以的,没必要假离婚再去买套房,然后再复活,这是违法行为!再说,如果房地产税立法出台,承担的压力不是更大 



“假离婚”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出于一定的目的,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骗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假离婚”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通谋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目的或各自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二是欺诈离婚,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出于逃避债务、获得购房指标、规避房贷政策、取得生育指标、解决子女户口或是获得拆迁补偿等形形色色的理由上演离婚戏码,串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虽离婚并非是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图,但是法律上离婚无真假之分,一旦领证了即离婚!即使双方并非真正想离婚,事后还是以夫妻名义同吃同住,但只要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或是诉至法院准予了离婚,这就产生了真正离婚的法律效果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不是儿戏,对婚姻登记机关而言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问题。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撤销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此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双方到场,材料齐全,无须审查男女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也无须考虑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当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一经办理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一旦领取了离婚证,就是真正离婚了。既然婚离了,一方离婚后所购买的房产也就与另一方无关了,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

但是通常情况下,假离婚的双方一般都会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房屋就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样的房屋是不是只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

如果不复婚但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房产纠纷应按照同居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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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当中一些人为炒房谋取暴利,受楼市限购政策的影响,没有资格买房或贷款,便采用钻政策漏洞的办法,实行假离婚!这是楼市调控政策的不严禁,杜绝这样行为的发生可采用五年内离婚的,不允许贷款买房的政策。
现实当中因为假离婚而分道扬镳的夫妻不在少数,往往出现假戏真唱的现象,也是现代社会家庭婚姻不稳固,一旦有金钱利益纠纷或感情上出轨,就会发生家庭破裂的危险,对此还是应当慎重行事! 



这是个毫无疑问的道德问题。婚姻是神圣的,两个人缔结婚姻可能除了感情之外还有诸多考虑因素,但将婚姻(离婚)视为工具绕过制度就是不可取的。尤其是那些弄假成真以后哭天抢地的人,你既想侥幸绕过制度,又想在利用完规则漏洞之后再回到规则之内受保护,谁给你的信心? 



如果只有少数夫妻为了买两套离婚,那可能是个人的问题,如果很多夫妻都为了买房而离婚,那就是个社会问题。是什么让这些家庭甘愿冒着家庭真的解体的风险离婚买房,应该反省的真的只是个人吗?个人觉得没啥可评价的,不知道各自的情况也没必要对别人的家事指手画脚,评头论足,只有当事人才有资格说话。 



假离婚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上没有离婚,而是做了假证,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另一种是事实上有离婚行为,但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仅仅是为了买房,买房以后很快又复婚,这种行为虽然不算违法,但是有违伦理道德。 



如果确实需要两套房子却因为政府限购而无法实现,只能通过这样的形式应属无奈之举。没人愿意吃饱了撑得去办理假离婚,都他麻逼的。 



第一,非良政逼人,不是大家喜欢离婚;第二,是自由,虽然离婚不是儿戏,但是双方自愿即可,不足为外人道也,风险自担;第三,买房并没有错!这是非良政制定的基础!逻辑大错特错! 

 等你孩子长大了,问起爸爸妈妈,咱们家的第一桶金是怎么来的?你会说是我们不断离婚,骗来的指标炒房赚的吗?孩子今后对待婚姻的态度会端正吗? 

可以理解这种行为,但建议:“假”离婚当作“真”离婚来办。因为不存在假离婚,所以即使心里是“假”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约定上,也要争取自己的利益。 

真爱啊!绝对的。本来限购限贷限售限价就说丧失底线,婚姻也是两个人的事,不需要政府背书的一张证。不离婚买房的,要不是傻,要不就是不够真爱。

这是典型的名利双收,你要怎么选择的问题!另外就是对家庭资产的一个选择,选择更高的资产回报的追求,就要承担一部分的扭曲,当然这个扭曲是系统BUG完成的

为了家庭假离婚也没关系。只要感情基础牢固,无所谓。如果感情基础不牢固,一方假戏真做也无所谓,假感情要他干嘛。只不过财产分配要慎重。 

行业与政策环境问题导致,说明政策法规设计的本身有相应的漏洞及缺陷;买套房子省税费,利息可能高达十几万,数十万之多,对于普通居民家庭不是小数,在利益驱使的面前就不难理解啦。 

为了买房子,假离婚,这个行为从道理上说不可取的,但现实是在中国投资方式单一,看到人家赚钱,你也眼红,学人家离婚买房子,万一房子没买到,人,财都和其他人跑了呢,这样的风险你自己要承担,假离婚是好,但我认为什么都有风险……

 既然离婚是“假”,何来道德绑架?
回到话题本身,假离婚为了买房,又是房地产的市场绑架。
何以绑架婚姻?唯一可以解释的是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当然也是经济市场的不足衍生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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