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法律指南 > 劳动争议: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
劳动仲裁案例:
李某于2006年1月受聘于上海某外资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5000元,销售浮动工资2000~元,浮动工资具体数额视上月销售数额而定。劳动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在劳动合同第12条中又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6个月内,李某不得利用他在公司建立的销售网络和信息从事相同或相近的销售工作。因公司经营亏损,2007年7月1日,该外资公司以李某未完成销售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发函通知李某自2007年8月1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于8月1日前进行了有关工作交接,外资公司按李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了其7月份的工资计元。
离职后,李某觉得委屈,于8月12日要求该外资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申诉请求为:(1)公司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向本人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撤销原劳动合同中关于本人在终止劳动关系后6个月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相近销售工作的竞业禁止条款。
仲裁结果:
2007年9月15日当地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定:
(1)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外资公司须向李某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元;
(2)撤销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限制李某就业的条款。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而解除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小周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本市某物流公司从事行政工作,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考虑到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殊身体状况,我国立法上对女
在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企业要搬迁,需要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变更工作地点,那我们是否一定要签
一、买商品房如何避开烂尾楼?我国的商品房的交易采用的是“期房预售制度”,也就是楼还没有盖好,就开始销售,我们贷款的按揭都付了好几个月,甚至几...
劳动者须遵守合法有效的服务期约定在实际生活中类似情况很多,但往往会因为服务期约定产生劳动争议,以由上海劳
【摘要】
劳动者的怀孕、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没有告知隐私的法定义务,
服务期是劳动者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期间。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一旦违反服务期协议应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