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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股东A和股东B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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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A和股东B想要退股,其他股东均不同意,然后股东C(公司召集人)曾经口头许诺过股东A和股东B,等公司赚钱了就个人购买股东A和股东B的股份。但是股东A和股东B要股东C马上收购他们的股份,现在股东C没有进行股权收购。股东A和股东B开始实名举报公司经营的饭店部分建筑属于违规建筑,股东A还以自己是记者的身份要求城管马上对饭店部分设施进行拆除。股东A和股东B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解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立案条件。

股东A与股东B以实名举报公司违规建设为要挟内容,目的是使股东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控股比例?)收购股权A与股权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此案中,股东A和股东B与股东C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以实施合法的解决问题途径(向部门投诉)为要挟内容,强迫对方交付财物,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系民事纠纷。如不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以实施非法加害手段,强迫对方交付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前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即可转让。拒绝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拒绝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此案中,公司经济不景气,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难以实现。可以由股东A与股东B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后进行清算,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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