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企业制度 > 法律指南 > 案例: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未出资,也不享有相应股东权益

案例: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未出资,也不享有相应股东权益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2004年,投资公司设立,张某出资900万元持股30%,但实业公司为张某在内的其他股东垫资3000万元,在验资完成后全部抽回。2015年,李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接管投资公司并受让投资公司70%股权,张某经催告未补缴出资,投资公司股东会遂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张某股东资格。2016年,李某诉请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判决认为:
1. 出资是股东应履行法定义务。《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针对股东未出资或者全面抽逃出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公司以相应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关于股东除名行为效力规定,即为系争股东会决议产生法律依据。李某可就系争股东会决议有效性提起确认诉讼。

2. 第三人虽表示其已履行对投资公司出资义务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但从相关资金流转情况来看,用于验资资金3000万元实际来源于实业公司,在投资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全部转回实业公司。第三人始终无法提供其将900万元付至验资账户相关证据,甚至对于以何种方式进行付款这一基本事实,第三人亦作出前后矛盾、模棱两可陈述。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投资公司设立系由案外人代为办理验资手续,用于验资的3000万元系案外人代为垫资,包括第三人在内的投资公司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在投资公司设立后,亦无证据表明第三人已向投资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故第三人对投资公司出资系虚假出资,第三人并未实际履行对投资公司的出资义务。

3. 在投资公司依法对第三人进行催告情况下,第三人并未及时向投资公司补足出资。投资公司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方式解除第三人股东资格,该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且第三人对系争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事项均未提出异议,故系争股东会决议程序并无瑕疵,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判决诉争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案件说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未出资,也不享有相应股东权益。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符合民事诉讼一般特征、具有独立诉的利益的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合同文书】 ¥1.99
  • 公司基地租赁合同

    【合同文书】 ¥2.99
  • 公司国际借款合同

    【合同文书】 ¥5.99
  •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委托管理协议

    【合同文书】 ¥5.99
  • 公司薪资福利管理制度

    【合同文书】 ¥2.99
  • 公司改制合同

    【合同文书】 ¥2.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王成国 律师

    专长: 行政诉讼、房屋土地、公司经营

    好评:
  • 刘玉艳 律师

    专长: 房屋土地、企业合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务税务、民事诉讼

    好评:
  • 揣舒涵 律师

    专长: 财产损害、借款担保、房屋土地、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工商事务、公司经营、收购兼并、金融银行、工程及房地产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