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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鉴定 > 患者与医疗机构“私了”有哪些好处和弊端?

患者与医疗机构“私了”有哪些好处和弊端?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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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私了”(双方协商解决)来讲,“公了”途径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诉讼有风险等种种不利因素,“私了”解决对专业知识要求低,更能够简便快捷地处理问题。但通过“私了”解决过程中双方缺乏信任、信息不对称,有可能会掩盖事实真相且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
目前,为了规范患者依法、理性维权,多个地方都制定了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在医疗纠纷中,若患方索赔金额超过一定金额,则不得自行协商。部分地方规定如下: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5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自行协商处理;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滕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其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索赔金额2万元(含2万元)至8万元的,应当选择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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