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这份二审判决书明确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所谓的知假买假者就是俗称的“职业打假人”。这个颇受争议的“行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问题是,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到底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呢?对于这条法律的不同解读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知假买假者的维权官司多以失败告终。
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一是职业打假人主体年轻化。如2014年底至2015年3月,柳州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打假主体谢某就是“九零后”小伙子。
二是职业打假人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识别能力十分出众,熟悉法律法规,甚至熟知法律对商品标识方面的细致规定。
三是职业打假人诉讼技巧高超,熟悉诉讼流程,并且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许多职业打假人买到有问题的商品之后,会先选择向工商部门举报,这样,他们将会获得工商部门的一笔奖励,而且又将工商部门对商家的处罚作为日后法庭诉讼的有利证据。而普通消费者往往缺乏这类的技巧,不注意证据的保存,造成诉讼中的证据不完整。
四是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业,时间自由充沛。而在消费维权案件中,普通消费者对时间、精力等诉讼成本的考虑也成为大家忍气吞声、止步诉讼维权之路的重要原因。
五是“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趋势。一些职业打假人开始组织公司或团体,聘用或指导一些人到各大商场购买假货或存在问题的商品,然后由专人进行诉讼。
职业打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是提高赔偿额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赔偿金额从过去的“退一赔一”提高到目前“退一赔三”,提高打假的利润空间。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举证责任倒置,将由被告方也就是企业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解决了消费者鉴定难的问题,也大大降低了打假人的维权成本。
三是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监督制约。对职业打假人要引入监督机制,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严厉的打假法制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是降低维权成本,简化维权手续。维权成本高和程序复杂是消费者维权瓶颈。畅通维权渠道,提高赔偿额度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但是长远来看,简化维权手续,拓宽维权渠道,加大普法宣传,才能让普通消费者回归维权主力。
打假的事人人有责。青岛中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朴素的司法理念,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职业打假人”何时消失取决于我们面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态度。如何完善维权方式、监管方式,才是社会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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