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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336
¥0
河北省秦皇岛市 | 财产继承 | 2017-11-14 20:12:48

财产问题

我案子,案情是, 儿媳妇病故,涉及个人财产的确认,继承。 有一个案子, 老公公,跟儿子,儿媳妇,分别签了转让协议。 1把其中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的资格转让给儿子。 2 把另一套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的资格转让给在写给儿媳妇的转让协议里,没提也没有写他儿子的名字,这属于老公公赠与给儿媳妇的个 同样的,老公公给儿子的那套安置房转让协议里,也没有写给儿媳妇。 区法院判决: “ 1老公公转让给他儿子名下的房产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法院给给出的依据是,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2老公公转让给儿媳妇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没有给出判决的依据)” 两个赠与得到 的财产性质的利益,也就是被安置人的资格,未来的房子,财产来源的性质,路径完全相同,判决的结果,一个属于儿子个人所有,儿媳妇房子却是夫妻共有。 我方根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 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为什么不针对被继承人? 这自相矛盾啊,1有这样的判决有依据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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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位律师解答

  • 秦惠芳

    律师

    投诉
    • 答谢
      你好,你在案情需要结合你的协议内容等实际情况来分析判定,比较复杂,建议你一对一进行咨询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28:43
    • 楼主:
      法院判决,,合情,,,不合法????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5:45
    • 秦惠芳 服务方:
      法院判决不会只考虑合情,会有法律依据的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6:52
    • 楼主:
      法条写,是婚后,“”为子女买房“”,,,归他们夫妻一方名下的??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44:40
    • 楼主:
      怎样一对一???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47:00
    • 楼主:
      !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财产不是实物房子,,而是财产利益,,所以,,老公公给儿子的安置人资格,,法院,拐弯,引用的司法解释第三,,第7条,用给“”子女“”买房产来说事,是不对的,。而是,法院就应该直接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用“财产”俩字,来说事,,来定论给儿子的那份拆迁利益,安置人资格,财产,就是给夫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给儿媳妇的财产也是给妻一方的财产!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32:56
  • 吴强

    法律执业者

    投诉
    ¥3
    • 个人认为,法院可能这样考虑,首先儿子与老人有血缘关系,这个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儿媳妇没有血缘关系,不符合解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出于对老人的利息保护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29:43
    • 楼主:
      法院判决不合法,但是合情???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4:42
    • 吴强 服务方:
      个人认为,有这方面考虑的。要仔细揣摩意图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5:26
    • 吴强 服务方:
      你仔细看下,司法解释是婚后给子女买房。儿媳妇不是子女。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6:21
    • 楼主:
      有这样的案例吗??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6:58
    • 吴强 服务方:
      判例目前我还没看到,这个得去裁判文书网查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7:47
    • 吴强 服务方:
      你可以提起上诉。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8:03
    • 楼主:
      这是拆迁利益,赠与分配,,,不是为子女买房!!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41:10
    • 楼主:
      你,你们太厉害了1,,太厉害了。。一言惊醒梦中人!!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55:08
    • 楼主:
      你,您,太厉害了,,一言惊醒梦中人!!!!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财产不是实物房子,,而是财产利益,,所以,,老公公给儿子的安置人资格,,法院,拐弯,引用的司法解释第三,,第7条,用给“”子女“”买房产来说事,是不对的,。而是,法院就应该直接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用“财产”俩字,来说事,,来定论给儿子的那份拆迁利益,安置人资格,就是给夫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给儿媳妇的财产也是给妻一方的财产!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03:44
    • 吴强 服务方:
      理论上可以这么理解吧,具体还得看法院怎么理解,是不?毕竟,律师都是不能左右法院的,在中国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08:28
    • 楼主:
      看来,律师,不能看,职业时间长短!!来看律师的能力!!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10:13
    • 吴强 服务方:
      那肯定啊,还得看专业方向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11:07
    • 何勇 服务方:
      儿媳妇病故了,她的丈夫享有她那套房子的继承权!她的丈夫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儿媳妇那套房子,她的丈夫享有份额!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12:10
    • 楼主:
      中国不是法治国家,,,共产权贵控制,红二代控制。,上层讲实力对比,讲拉拢一派打异己,讲喝茶,,,中下层,讲,送礼,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13:21
    • 楼主:
      有些律师,维权,曝光官员的腐败,体制的问题,会遭到希特勒的打压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17:10
    • 楼主:
      有些律师曝光司法腐败,(网报),,体制(一d杜才)问题,(有良知的律师)为下层说话,,会遭到瓷器国希特勒的打压,,,天朝是打压律师最严重的国家,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24:35
    • 楼主:
      还是美国西方的体制好,政府官员,司法,有监督制约,,,法官都是流动审案的!!!法官是打游击战的,,当事人,都不确定法官是谁。!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1:30:31
    • 答谢
      你好,案情比较复杂,建议一对一律师进行咨询。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0:04
    • 王东 服务方:
      点击找律师,然后找我们名字。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49:36
    • 楼主:
      我算是,最后弄明白了 ,本案,涉及的财产不是实物房子,,而是财产利益,,所以,,老公公给儿子的财产利益(被安置人资格),对儿子个人财产的定性,法院在前进过程中,却拐了360度的弯,在拐弯过程中,顺手牵羊的,不恰当的引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7条: 用“父母”给“子女”(儿媳,女婿,不是子女)“买房”产来说事,(再拐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不对的,。而是,法院就应该直接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用“财产”俩字来说事“,来定论给儿子的那份财产利益(被安置人资格),就是给夫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给儿媳妇的财产利益(被安置人资格),则是给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法院不拐弯,,直接拿《婚姻法》第十八条来说事,,,那么这2份财产利益,被安置人资格,都是赠与给个人的财产! 如果,本案涉及的是实物房子,才可以按买房子的行为,来定性,引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因为本案涉及的不是实物房子,就不能引用若干解释三的第七条。所以只能直接引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如果对儿子的房子直接引用第十八条第三款,,那么儿媳的房子也要引用这个法条,,也是一样的性质,也是个人财产!!那么判决结果就不一样了!!!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2:36:34
  • 马红丽

    律师

    投诉
    • 答谢
      你好,案子情况有些复杂,可以一对一咨询律师。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2:05
    • 楼主:
      我算是,最后弄明白了 ,本案,涉及的财产不是实物房子,,而是财产利益,,所以,,老公公给儿子的财产利益(被安置人资格),对儿子个人财产的定性,法院在前进过程中,却拐了360度的弯,在拐弯过程中,顺手牵羊的,不恰当的引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7条: 用“父母”给“子女”(儿媳,女婿,不是子女)“买房”产来说事,(再拐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是不对的,。而是,法院就应该直接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用“财产”俩字来说事“,来定论给儿子的那份财产利益(被安置人资格),就是给夫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给儿媳妇的财产利益(被安置人资格),则是给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法院不拐弯,,直接拿《婚姻法》第十八条来说事,,,那么这2份财产利益,被安置人资格,都是赠与给个人的财产! 如果,本案涉及的是实物房子,才可以按买房子的行为,来定性,引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因为本案涉及的不是实物房子,就不能引用若干解释三的第七条。所以只能直接引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如果对儿子的房子直接引用第十八条第三款,,那么儿媳的房子也要引用这个法条,,也是一样的性质,也是个人财产!!那么判决结果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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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7-11-14 22:37:32
  • 朱小方

    律师

    投诉
    • 答谢
      你好,案件情况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建议一对一咨询。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35:24
  • 崔勇强

    律师

    投诉
    • 答谢
      如果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可以及时提起上诉的,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40:51
  • 王宝珊

    律师

    投诉
    • 答谢
      你好,法院一审判决不合理,你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42:22
  • 苗世静

    律师

    投诉
    • 答谢
      如果认为一审不合理,可以在收到判决15日内上诉,法院更多的看证据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47:01
    • 楼主:
      一言惊醒梦中人!!!!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财产不是实物房子,,而是财产利益,,所以,,老公公给儿子的安置人资格,,法院,拐弯,引用的司法解释第三,,第7条,用给“”子女“”买房产来说事,是不对的,。而是,法院就应该直接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用“财产”俩字,来说事,,来定论给儿子的那份拆迁利益,安置人资格,就是给夫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给儿媳妇的财产也是给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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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4 21:07:25
    • 答谢
      该回复2017-11-14 21:02:11被作者删除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48:07
  • 魏敬环

    律师

    投诉
    • 答谢
      你好,使用该法庭应当明确为赠与而不是转让。
      展开
      收起
      2017-11-14 20: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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