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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二审 | 2019-10-20 15:42:45

民事责任

我是被告1,我和死者还有一个证人,三个人给被告23房主家做零工修房,死者是我叫去的,证人是房主家叫去的,三人都是做点工,做一天有一天工钱。出事的当天去派出所录口供可能是证人说错话还是记录员写错说他们两个都是我叫去给我做点工,一审证人说我们是给房主点工,法官还说他怎么和派出所口供不一样,现在判决我有一半责任,我觉得我跟冤枉,我就一个介绍人,我们农民工大家有活都是你叫我我叫你的,现在怎么弄成我是包工头了。包工也是由我们三个人共同承包给房主家楼梯间墙体瓷片包来做也早就完了,收方都是由死者一人去给房主家收方,房主家也给死者打了一个白条。一审的时候我们也想这个很多人都知道给房主家做的是点工,去法庭上说就可以也没想别的,结果法庭上两家都叫了律师还一口咬定我是包工头,证人也说我们是做的点工,可还是判我一半责任,我现在要怎么上诉,在县城问了两个律师都说不好弄了已经半生半熟上诉多半是维持原判。上诉要怎么办证人去作证还有用不。我们农村这附近这个队很多人都知道我们三个是做的零活点工,一下子看到一审判决我要赔34十万我好无助,我去哪里成了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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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位律师解答

  • 南晓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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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伟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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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依照你所描述的这种事实情况,一审判决由你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的,是错误的如果你本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定要在上诉期限内,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请上一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上诉驳回的概率,每一个案件都是不同的。 如有其他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可及时与我电话联系,为您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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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5:48:13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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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启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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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你说你不是包工头,那房主在施工时都是和你联系的吗?另外,工钱是全部和你结算,然后在由你和其他人结算吗?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同时再结合判决书中一些事实认定,你承担的责任会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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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5:48:45
  •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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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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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本案对你来说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就是房主是否一次性向你进行付款由你来向死者支付费用;第二就是在建筑过程中是否由你来指挥负责。这是能否认定为承揽关系的最主要依据,也是判断你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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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5:53:13
  • 汪险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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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依照你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一山判决由你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的。是错误的。如果你本人。对一身判决不服,一定要在上次。期限没?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请上一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上诉驳回的概率。没按键,就是不同的。你其他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或许可以加我为好友,或者电话。给你详细解答。满意给个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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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5:54:58
    • 答谢
      你现在一审输了,没有任何律师可以跟你说,可以帮你赢。我只能说事在人为,如果你确实不是包工头,那么,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举证,死者的工资谁发?死者受谁管理?死者的劳动工具谁提供的?如果是书记员记录错误,可以调取庭审录音。通过举证,查清楚以上事实就可以确认你到底是包工头还是跟他们一样做点工受雇于雇主的一个雇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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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5:59:22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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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个人认为你这是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发生伤害合同关系的特点1.一次性向发包方交付工作成果,发包方也是一次性向承揽人支付劳动报酬。2.符合承包人的身份,且其主要收入并不是直接从事劳动的报酬,而是装修建筑工程承包中的剩余价值.3.承包人 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进程,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支配控制和管理从属关系,其工作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独立性。4.如果你们没有施工资质,个人认为,房主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由民间组成的建筑装修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在司法判例过程中,房东是要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而如果死者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比例应当为:房主:主承揽人:受害人=40-60%:30-40%:10-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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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6:02:19
  • 孙仁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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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对您不利,您有权上诉,但是如果没有新证据可以提供,一审判决被维持的概率依然很大。这里您需要注意您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被二审法院采纳的“新证据”,一般司法实践对新证据的认定考虑如下因素: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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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6:03:48
    • 答谢
      1.米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证人是房主叫去的”“我就是一个介绍人”“承包也是三个人一起承包”。这些陈述之间显然不一致。 2.房主和证人在公安机关做笔录都说你是承包人,考虑到公安机关一般人的威慑作用,法院一般会采信这些证言。这不可能是说错或写错。 3.如果你确实不是承包人,二审需要提交更强有力的证据,比如,你和证人从不认识,你之前干的活都是点工,从未承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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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6:18:40
    • 答谢
      是不是包工头,还要看几个问题,例如,是不是由你去承接工程项目,有你负责和发包方结算,你和施工人员之间如何定价、结算?你有没有赚差价、施工人员的工作安排是你负责还是另有别人负责。这些都关系到你们之间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 您好,我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8年律师经验,平台认证律师。很高兴有机会回答您的问题。希望我的答案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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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16:24:05
  • 杨开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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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志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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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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