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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间:2016-10-26 09:47:3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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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一般情况下,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即与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一旦医疗损害发生,因为医院作为债务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之不履行;同时也因为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因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而形成损害赔偿之请求。

二、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一)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患者因医疗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时,其自身是最大的痛苦承受者,应由其本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其近亲属也遭受了一定精神痛苦,但除了一些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外,一般不能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这种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丧失意识,如成为植物人的,患者本人因丧失意识而不会体味到痛苦,与其共同生活并承担法律上扶养义务的、受到巨大而长久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可以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是受害人的伤残达到可能直接影响其今后终生的重大残疾程度,并由此给其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时,应当赔偿其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患者死亡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时,其亲近属可以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亲属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在考虑到现代社会家庭生活的独立化,在确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时,应当参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享有继承权的亲属使行请求权更为适宜。

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因医疗损害而死亡时,其近亲属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与死亡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关系最为密切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共同生活者在未成年人或成年未婚者多为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成年已婚者多为配偶;在老年丧偶者则多为子女或孙子女。

其二,依当时情形可判定与患者共同生活关系最密切者确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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