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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的情形

时间:2016-11-30 10:56:0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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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是《证券法》规定的一项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抑制过度投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与暂停上市相比,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序;而暂停上市仅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做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证券交易所做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能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证券交易所根据本规则对其股票做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在做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暂停上市情形”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着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种情形之一;

2、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暂停上市情形”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1年的年度报告;

3、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股票暂停上市”第5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4、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股票暂停上市情形”第6项的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之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5、在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市县的累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6、在证券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7、在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上述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标准;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

9、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股票暂停上市情形”第8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之后,公司在暂停上市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10、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11、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12、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做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13、公司解散;

14、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15、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暂停上市情形”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披露了最近1年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6、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股票暂停上市情形”第5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之后,公司在2个月内被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7、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股票暂停上市情形”第6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之后,公司在2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8、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股权分布变化不具备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股份分布在6个月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20、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2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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