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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情形下父母的抚养义务

时间:2016-12-01 19:10:5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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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抚养是父母对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在处理因抚养发生的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保持义务。其法律属性和特点有三:

(1)抚养义务的无条件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 生,无论父母经济条件及负担能力如何,也不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即使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牺牲自己的事业发展和生活享受,也必须首先保障 子女的生存和生活。

(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涉及子女身心成长、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方位的抚养,所以抚养内容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需 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又包括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高子女的文化素质和 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3)抚养义务的长期性与持续性。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应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

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即为成年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以自己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满 足自己的经济需求,形成独立能力、独立责任的人格体系,从而不再依赖他人抚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因子女的成年而消灭,子女也应因成年而丧失要求父母 抚养的权利。但是,由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社会对公民个体的综合保障系统尚不健全,再加上公民个人生理、心理、学习、就业存在着现实的差异,成 年不等于有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不等于有独立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于是在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年人还必须依靠他人抚养,当社会无力全部承受时,则只有转化 到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中,从而父母对成年子女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其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1)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2)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 负担抚养义务即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抚养义务。

3.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人民法院审理 此类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裁定的方式,责令义务人先行给付,以保 障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如义务人拒不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还可以予以强制执行。同时,对拒绝抚养并且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义务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子女抚养

1.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 规定。”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 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我们认为,婚姻无效或被 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2.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 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非婚生子女是其生父与生母共同的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 生母共同承担,而不是仅由生父或生母一方承担,而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是其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理解和运用上述条款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能依法律程序解除。因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因是否与其共同生活而免除,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

2.生父生母应当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不是一部分,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接受同样的教育。生父生母各自承担的抚养费的数 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做出判决。而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 女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可以判决强制生父或生母给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期间,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开始,至非婚生子女成年(年满18周岁)为止。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应无 条件的承担全部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已经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则承担的是有条件的抚养教育义务。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四、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教育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 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对于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了抚养关系,却未明确,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 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如果继父母负担了未成年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但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 了教育以及生活上的照料,可以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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