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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双方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7-07-17 17:02:4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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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既然作为一种契约或者合同,就应该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而悬赏广告又不是一般的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就应该享有自己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特定的义务。

1、广告人(又可以称为悬赏人)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

第一,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人所要求完成的行为的结果。在悬赏广告中悬赏人首先注重的是完成悬赏行为的最终结果,当然,也不排除在没有达到最终结果前提供一定的阶段性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将自己所能完成的行为(无论是最终行为如悬赏最终的标的,还是阶段性行为如能够对完成最终标的而有价值的线索) 交付广告人。不然,行为人就是掌握和实施了行为而没有实现悬赏所要求的结果,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比如悬赏人对寻找自己的亲人进行悬赏,知道线索的人向广告人提供这一线索,广告人有权接受。

第二,检验行为人行为是否符合悬赏广告悬赏要求的权利。悬赏人对于行为人交付的行为成果有权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行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如归还的是失物,失物是否是原物,是否已经破损,是否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如丢失的是皮包,皮包内有大量钱物,结果只归还了皮包而没有归还钱物,或者只是拾到了皮包,就不符合悬赏行为结果的要求。

第三,对悬赏广告的撤销权。悬赏广告发出后,由于各种原因悬赏人可以撤销广告。但是这种撤销必须在行为人还没有完成悬赏广告所要求行为之前撤销,并以发布广告相同或类似能使广大公众知晓的方式撤销。如果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悬赏广告所要求的行为,悬赏广告仍然有效。

(2)广告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悬赏广告的许诺,对行为人给付应该给付的报酬。对于报酬的理解有人有不同的理解,认为可以包括金钱和精神鼓励。这就应该看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如何表示的,是金钱的应该给予金钱,是精神鼓励的应该给予精神鼓励,两者都许诺的应该都给予。当然,要正确确定给予报酬的数额和比例。比如,悬赏者许诺完成全部行为的给一万元,提供线索的给3千元。那么,有多人提供了线索,就应该理解为对完成全部结果的最多只能给1万元,而对提供线索者如为1 人可以给3千元,如为多人,则最多亦应为1 万元以下,而不能无限扩大。否则,就失去了悬赏的意义。

第二,撤销广告的赔偿义务。也就说,广告人在发出广告后,除已经 有效地对广告撤销外,不得任意毁约。如果撤销广告对行为人造成了侵权的应该赔偿。

2、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广告人是相反的,广告人行使了权利就要承担必然的义务,而行为人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1)行为人的义务

第一,完成悬赏广告要求完成的行为。在悬赏广告合同中,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既是对悬赏广告的承诺,又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只有全面地完成了广告要求的行为才算真正地履行了合同。

第二,交付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结果。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无条件地向悬赏人交付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结果。

(2)行为人的权利

第一,悬赏报酬请求权。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并交付了行为结果后,有向广告人要求报酬的权利,可以直接向广告人请求,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对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形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广告人在悬赏广告发布后恶意撤销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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