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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的应对

来源:猎律网 2015-09-23 09:40:00
离婚时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的应对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价格依据高居不下,不少老百姓根本买不起房。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分割成了夫妻最为关心的焦点。那么在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呢?另外,若是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该怎么办呢?下文将为您详细阐述。

 

(一)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法院在处理离婚时共同房产一般坚持男女平等分配,同时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一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归属的唯一标志。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因现实情况复杂多样而形式各异,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权利人表象的差异可以将该类纠纷简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1、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两个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为债权,而房屋的所有权为物权,这是两个权利体系。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屋的买受人可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人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善意(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善意取得,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构成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其他情况下,第三人均无法取得房产。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以消极的善意作为认定标准,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对于善意的证明事项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另一共有人就买受人为恶意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反证进行认定,如房屋买受人和出卖人夫妻双方或一方之间存在特定亲近关系。买受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且不应知出卖人为无权处分即可推定买受人为善意,善意的时间段应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始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止。

 

3、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人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种情况比较复杂,涉及一些实践中具体可能出现的情况。例如,第三方支付合理对价,但双方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如果该第三人已经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的另一个所有人知情且长时间未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该房屋就有可能被判给第三人。但也不尽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离婚时,一方通过变卖夫妻共同房产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时常发生,为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该房产的归属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绝对的认为是对半分,这样是不准确的。为了避免您在分割房产时利益受损,建议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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