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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及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受害人 2016-02-02 09:23:00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及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80、90后不将婚姻当回事儿,他们在婚内出轨的、找小三的比比皆是,甚至为此而闹到离婚的地步。为了制裁这样的人群我国法律制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该制度是新《婚姻法》中的一个内容,更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上述“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离婚时发现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就可以按程序进行索赔。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同居中,侵权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诉讼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有过错的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者参与诉讼;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为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在此情况下,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受害家庭成员有权参加到离婚诉讼之中,并有权独立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虽然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了不同的权利主体,但是这些主体若想获得损害赔偿,就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收集,也可以请周围邻居帮忙作证,若没有这些证据恐怕索赔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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