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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曾被判与亡妻共同承担债务,继承债务该如何认定?

来源:何崐 2016-08-17 09:26:00
丈夫曾被判与亡妻共同承担债务,继承债务该如何认定?

人死后竟被判决偿还5万元债务,对于这起“离奇”的民事案件,法院对此案再审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死后,继承人继承其财产、债务,而与债权人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被列为债务履行的被告。因为人一旦死亡,其与他人的法律关系也会随之消灭。

 

丈夫曾被判与亡妻共同承担5万元债务

 

人死了,也能当被告,还被判决偿还5万元债务?对于这起“离奇”的民事案件,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对此案再审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丈夫借钱连累妻子

 

2009年12月,因家里急需用钱,邵某向好友马某求助,希望可以借5万元救急。邵某家境一般,马某犹豫不决。邵某看出了马某的顾虑,于是找到扬州市某担保公司,让该公司为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三方后来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如果邵某到期不能还款,担保公司先行垫付。马某这才放心地把钱借给了邵某。

 

借款到期后,邵某没能还钱。马某要求担保公司履行保证义务,担保公司只得按照约定代为偿还5万元。因不甘心当冤大头,担保公司决定向邵某行使追偿权。邵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担保公司认为该笔借款应属二人共同债务。于是,2015年1月,担保公司将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缺席审判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邵某和李某寄送了诉讼文书。因查无此人,文书被退回。联系不到邵某夫妇,2015年2月7日,法院又以公告形式送达了文书。

 

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邵某夫妇未作回应,2015年5月12日,法院缺席审判,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担保公司5万元。

 

妻子已经死亡?

 

由于迟迟没见邵某夫妇行动,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邗江区检察院偶然得知,此案的被告之一李某可能已经死亡。

 

如果李某在担保公司起诉前就已死亡,她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案程序明显违法。该院随即与执行部门联系,最终查明,李某确实于2012年5月21日死亡。

 

基于上述情况,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要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死者岂能成被告

 

“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被列为被告。”承办检察官解释说,人死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因此,死者无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作为被告的资格。此外,债务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会因继承、继续偿还欠款等原因与债权人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未通知这些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有可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李某死亡后,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本案诉讼,而法院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便直接判决李某承担责任,不合法也不合情。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后,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新浪新闻)

 

继承债务的认定

 

对于这起离奇的案件,法院终于有了结果。不过,对于人死后债务的问题,可以根据债务继承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但是,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所有家庭成员作为债务人应担负的债务,其主要包括:(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下的债务;(2)为添置家庭共有财产所担负的债务;(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4)为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淸偿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其次,还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债务相区别。遗产债务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并且主要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或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但是,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名义所借的债务,都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应当以债务的性质和用途等来确定。

 

最后,也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和殡葬费用相区别。继承费用是指为执行遗嘱或管理、分割遗产等所支出的开销。殡葬费用是指为办理丧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开销。一般认为,殡葬费用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债务,因为丧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况且这种债务的形成,是在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其借贷关系的产生时间也是在继承开始以后,因此殡葬费用应由继承人分担。

 

继承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它包括财产的权利和财产义务(即债务)两个方面。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又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财产义务。这即保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应有利益,还保护了继承人应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一般遵循下列原则: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如何清偿呢?首先,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其次,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最后,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关系,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一。对于人死后的债务处理,债权人应请求债务人的债务继承人履行债务,或者诉诸法院,请求公正、合法的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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