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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增加抚养费获支持,夫妻离婚该如何约定抚养费

来源:徐杉 2017-01-01 09:17:00
女儿起诉增加抚养费获支持,夫妻离婚该如何约定抚养费

随着我国婚姻法建设的不断完善,婚姻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一部分夫妻会选择离婚方式来处理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尤其是最近几年,离婚率一度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甚至有一段时间出现了离婚的高潮,这一方面体现出婚姻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于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但是,在离婚的背后往往会牵涉到一系列子女抚养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是离婚双方集中的焦点。

 

威海:物价上涨 女儿起诉增加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女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1年6月,原告母亲老张与原告父亲老王在乳山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长女(1994年出生)随爸爸老王生活,次女(2005年出生)随妈妈老张生活,抚养费各自自理。

 

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教育的费用不断提高,加上老张的失业,老张无法单独抚养孩子,老张多次与老王沟通,希望能共同扶养二女儿,都无果。无奈之下,小女儿将父亲老王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老王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乳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结合本案,虽然老王和老张在离婚时,协议原告由老张抚养生活,抚养费由其自理,但是此协议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给付抚养费的要求,且长女已满18周岁,可以独立生活。现老张无固定工作及收入,而被告月平均收入2500元,具有抚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老王自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齐鲁晚报)

 

离婚双方应如何约定抚养费

 

快节奏的生活压力一度使得人们的感情出现空缺,尤其在婚姻上表现的较为突出,而婚前没有进行较好的了解,以至于婚后生活产生矛盾,闪婚闪离的现象在社会上也时有发生,但是,离婚的背后往往会牵扯到孩子的抚养,对于父母来说这是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离婚子女的抚养费,主要涉及到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其次,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尤其是作为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应考虑其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第三,关于抚养费的变更,我国的法律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依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主要有以下情形,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同时,我国的法律对于抚养费的减免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但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为了便于抚养费的实现,我国的法律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也做出了较为活跃的规定,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夫妻离婚,子女本无过错,当两个人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的时候,可以选择离婚的道路,但是切记不要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即使双方感情不和最后闹到离婚的地步,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尽量妥善处理,也希望那些正处于离婚边缘的夫妻,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慎重的做出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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