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现实生活中,证件真假齐飞,假证已十分常见了。例如刚开始工作的上班族,为了旅游时享受到学生时期的门票优惠,置办假的学生证。而近日,一已婚男在网上撩妹,为了套住女网友,购买假离婚证糊弄对方,而在交易时被民警逮个正着。制造假证一直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那么,购买假证的行为呢?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已婚男想买假离婚证套住女网友 交易时被抓
已婚男在网上撩妹,为了套住女网友,便想买个假离婚证给她看。不过,就在他和卖假证人员交易时,被南京江宁警方逮个正着。
今年2月以来,南京江宁东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发现很多办假证的小广告,于是展开侦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经过监控追踪,警方发现散播小广告的是一对夫妇。他们身上带着印章,上面写了办证以及联系方式,每天晚上出门一边散步一边到处印。那么他们只是帮制假证人员散播小广告呢,还是自己本身就贩卖假证?
2月16日,警方发现这对夫妇要跟人交易假证,于是当即派巡逻民警进行现场抓捕。当天,就当两人在江宁一商场门口和一名男子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警方当场缴获一本假离婚证,而购买假离婚证的男子是个已婚男。说起其购买假证的动机,实在让人大跌眼镜。男子表示,自己通过微信摇一摇,搭讪上一个女网友,相谈甚欢后便和人家谈起了恋爱。男子承诺一定会离婚娶对方,当然这是谎言。于是,为了套住女网友,他便想买个假离婚证糊弄过去。
对于男子的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而对于买卖假证的夫妇,警方依法将他们刑事拘留。经查,丈夫姓张,他们夫妇俩从湖南来到南京,本来是准备找工作的,结果工作没找到,倒是和一个制作假证的老板接上了头。于是,夫妇俩便做起了假证“代理”,平时他们在外面散播办证小广告接生意,一旦有人办证,便由老板制作后交给张某夫妇去交易。每成功一笔,夫妇俩能得20元提成。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张某夫妇的交代,警方顺藤摸瓜将上家老板抓获。不过,老板交代,他也并非真正的制假者。在老板背后,隐藏着一个只售假证。他们都是通过微信交易,且上下线层级分明。虽然大家经常联系,但彼此间并不熟悉,每次交易都是走物流。目前,警方正对此时展开深入调查。(现代快报)
买假证是否构成犯罪
很显然,通过上述新闻的介绍,我们发现警方更加重视的是制作、销售假证这条线,而对于购买假证的男子,民警仅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那么,是否购买假证并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呢?不涉及任何犯罪呢?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充分认识购买假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证件是社会对于自然人的一种要求,这种要求在当今信息快捷、交通便利的社会尤为重要。而写在纸上的东西,伪造起来并不困难。按照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假证能成为商品,一定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种属性。假证的价值可以等同于购买假证的价格,但是,假证的使用价值不能估算。假证扰乱了社会秩序,它危害的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整个社会。
问题是,涉假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现已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为何制假证有如此大市场,这与买假者有直接关系,庞大买方市场的支持,为制假证者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卖假者是为了牟取暴利,买假者也是为了自身利益,假证无疑是买假造假市场抢手的“商品”。毋庸置疑,造假的不法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假证件的买主难脱干系。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考虑到买假证的动机目的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相比,犯罪程度相对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也不严重,因而出于社会和谐、宽严相济的考虑,应将制假者作为打击重点,而对购假者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无需用刑事追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买假证者,购买假证者确实不同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因为购买假证危害的不是具体的人,而是由人组成的社会,这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有本质的不同。证件被任意伪造、贩卖的后果是证件权威性的丧失,这不单纯是对证件本身的蔑视、亵渎,也是对社会规则的蔑视和亵渎。所以,购买假证不能用犯罪程度较轻来定位。
二、对购买假证行为的评价应以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标准
对任何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给予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和给予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实定化,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化的规定;其三,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那么对于购买假证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评价,我国刑事立法有无作出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经对此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该条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者;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只处罚伪造者;第三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只处罚伪造、变造者。这种立法上的区别对待,既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同时也限定了侵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印章以犯罪处理的范围。即对侵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并限定印章这一个对象。而对侵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不仅仅只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还包括变造、买卖这两种行为。
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律已经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作出了法定、实定并且明确化为犯罪的规定,那么就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均构成犯罪,也即购买假证的行为应当入罪;而对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限定为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对于购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应当入罪。
但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没有参与公文、证件、印章等的实际伪造、变造过程的,对于单纯购买假证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其主要理由是:我国现行刑法所有的“买卖”型犯罪中,“卖出”行为是刑事立法的打击重点,对于单纯的以自用为目的的买入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不宜追究单纯买入者的刑事责任。并进而举例在买卖毒品的过程之中,“卖出”或者以“卖出”为目的的买入,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贩卖”的真实含义,至于“自用”型的单纯“买入”原则上不为罪,更不会构成“贩卖”行为的共犯。
实际上,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其一,对购买假证行为的评价,应该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标准;其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也称对合犯)。对于对向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规定同时处罚双方。其中有的是同罪同刑,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的是异罪异刑,如受贿罪和行贿罪。另一种是只规定处罚一方,如贩卖毒品罪。购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符合第一种情况,无论其购买动机、目的如何,都应与贩卖者一样论处。
因此,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购买假证类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罪状和法定刑,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不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既不放纵犯罪,也不滥定罪。
三、对于购买假证者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有观点认为,对于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信息等资料进而从对方购买假证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论处。应当说,这种观点的提出,有可圈可点之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购买假证者能够成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因为从客观上看,购买假证者实施了帮助行为,例如其要向伪造、变造者提供照片、个人姓名、生日等信息资料,然后从伪造者手中再购回带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虚假证件;从主观上看,购买者有伪造虚假证件的故意。主客观条件决定了购买者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如果仅仅从购买假证者对假证制造者实施了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这一点分析,对购买者与假证制造者一并按共同犯罪论处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类购买假证行为的处理还是应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明确规定要对伪造、变造、买卖假证这三种行为定罪处罚。因此分析“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信息等资料进而从对方购买假证”这种行为,其实质属于买卖假证中的购买假证行为。因为但凡购买假证者,客观上一般均需根据制假者的要求,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信息等资料,而购买假证者主观上追求的是使假证买卖成功的结果。按照刑法条文规定,刑法已将这种行为与伪造、变造假证这两种行为区别开来,单独作出评价,即仍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而不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论处。至于购买假证者同时具有其他犯罪故意或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行为人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对购买假证者不以犯罪论处更为妥当,即没有参与公文、证件、印章等的实际伪造、变造过程的,对于单纯购买假证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办证的单子,可以办理各种证件,那要是买卖假证件会有什么后果?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卖假证固然违法,买个假证使使则无伤大雅——这是不少人的误解。近来,警方连续破获多起制售假证案,有的市民一时糊涂买了假证,结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警方提醒市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购买、使用假证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受到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涉嫌使用假证诈骗等行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千万不要触碰假证件,以免后悔莫及。
办理假 证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证”就像一只“潘多拉的盒子”,一经打开,假证之魔伸出千足万爪,给社会诚信、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于购买各种假证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以现行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可能很多人都没意识到,只签了离婚协议,如果对方反悔是可以反悔的。 给你一个小技巧,把离婚协议,换成
点评: 对于所有的新婚夫妻来说,在婚前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买房子,如果想能够让自己未来的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网友点评:
问:我与丈夫李某2009年结婚后为顺应潮流先后离开农村老家到大城市打工,久而久之,我们两回家的次数越来越
<>点评:自婚,字面上解释就是自己嫁给自己,自己和自己结婚!这不算结婚,只是时男性运离的选择。结婚
维持婚姻的关键,是这两点:一,坦然的接受差异。所谓相爱不易相处难,无外乎就是无法接受对方跟自己不一样,所有想去改造别人的人,最终都会因为失望...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自愿离婚协议书
有子女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孩子归男方)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
离婚抚养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专长: 企业合规、公司经营、企业设立、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专长: 商事仲裁、企业合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收购兼并、证券市场、工程及房地产、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医疗纠纷
专长: 企业合规、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交通肇事、财产损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已婚男想买假离婚证套住女网友,卖假证构成刑事犯罪吗
现实生活中,证件真假齐飞,假证已十分常见了。例如刚开始工作的上班族,为了旅游时享受到学生时期的门票优惠,置办假的学生证。而近日,一已婚男在网上撩妹,为了套住女网友,购买假离婚证糊弄对方,而在交易时被民警逮个正着。制造假证一直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那么,购买假证的行为呢?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已婚男想买假离婚证套住女网友 交易时被抓
已婚男在网上撩妹,为了套住女网友,便想买个假离婚证给她看。不过,就在他和卖假证人员交易时,被南京江宁警方逮个正着。
今年2月以来,南京江宁东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发现很多办假证的小广告,于是展开侦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经过监控追踪,警方发现散播小广告的是一对夫妇。他们身上带着印章,上面写了办证以及联系方式,每天晚上出门一边散步一边到处印。那么他们只是帮制假证人员散播小广告呢,还是自己本身就贩卖假证?
2月16日,警方发现这对夫妇要跟人交易假证,于是当即派巡逻民警进行现场抓捕。当天,就当两人在江宁一商场门口和一名男子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警方当场缴获一本假离婚证,而购买假离婚证的男子是个已婚男。说起其购买假证的动机,实在让人大跌眼镜。男子表示,自己通过微信摇一摇,搭讪上一个女网友,相谈甚欢后便和人家谈起了恋爱。男子承诺一定会离婚娶对方,当然这是谎言。于是,为了套住女网友,他便想买个假离婚证糊弄过去。
对于男子的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而对于买卖假证的夫妇,警方依法将他们刑事拘留。经查,丈夫姓张,他们夫妇俩从湖南来到南京,本来是准备找工作的,结果工作没找到,倒是和一个制作假证的老板接上了头。于是,夫妇俩便做起了假证“代理”,平时他们在外面散播办证小广告接生意,一旦有人办证,便由老板制作后交给张某夫妇去交易。每成功一笔,夫妇俩能得20元提成。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张某夫妇的交代,警方顺藤摸瓜将上家老板抓获。不过,老板交代,他也并非真正的制假者。在老板背后,隐藏着一个只售假证。他们都是通过微信交易,且上下线层级分明。虽然大家经常联系,但彼此间并不熟悉,每次交易都是走物流。目前,警方正对此时展开深入调查。(现代快报)
买假证是否构成犯罪
很显然,通过上述新闻的介绍,我们发现警方更加重视的是制作、销售假证这条线,而对于购买假证的男子,民警仅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那么,是否购买假证并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呢?不涉及任何犯罪呢?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充分认识购买假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证件是社会对于自然人的一种要求,这种要求在当今信息快捷、交通便利的社会尤为重要。而写在纸上的东西,伪造起来并不困难。按照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假证能成为商品,一定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种属性。假证的价值可以等同于购买假证的价格,但是,假证的使用价值不能估算。假证扰乱了社会秩序,它危害的不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整个社会。
问题是,涉假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现已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为何制假证有如此大市场,这与买假者有直接关系,庞大买方市场的支持,为制假证者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卖假者是为了牟取暴利,买假者也是为了自身利益,假证无疑是买假造假市场抢手的“商品”。毋庸置疑,造假的不法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假证件的买主难脱干系。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考虑到买假证的动机目的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相比,犯罪程度相对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也不严重,因而出于社会和谐、宽严相济的考虑,应将制假者作为打击重点,而对购假者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无需用刑事追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买假证者,购买假证者确实不同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因为购买假证危害的不是具体的人,而是由人组成的社会,这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有本质的不同。证件被任意伪造、贩卖的后果是证件权威性的丧失,这不单纯是对证件本身的蔑视、亵渎,也是对社会规则的蔑视和亵渎。所以,购买假证不能用犯罪程度较轻来定位。
二、对购买假证行为的评价应以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标准
对任何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给予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和给予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实定化,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化的规定;其三,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那么对于购买假证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评价,我国刑事立法有无作出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经对此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该条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者;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只处罚伪造者;第三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只处罚伪造、变造者。这种立法上的区别对待,既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同时也限定了侵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印章以犯罪处理的范围。即对侵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并限定印章这一个对象。而对侵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不仅仅只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还包括变造、买卖这两种行为。
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律已经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作出了法定、实定并且明确化为犯罪的规定,那么就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均构成犯罪,也即购买假证的行为应当入罪;而对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限定为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对于购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应当入罪。
但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没有参与公文、证件、印章等的实际伪造、变造过程的,对于单纯购买假证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其主要理由是:我国现行刑法所有的“买卖”型犯罪中,“卖出”行为是刑事立法的打击重点,对于单纯的以自用为目的的买入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不宜追究单纯买入者的刑事责任。并进而举例在买卖毒品的过程之中,“卖出”或者以“卖出”为目的的买入,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贩卖”的真实含义,至于“自用”型的单纯“买入”原则上不为罪,更不会构成“贩卖”行为的共犯。
实际上,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其一,对购买假证行为的评价,应该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标准;其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也称对合犯)。对于对向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规定同时处罚双方。其中有的是同罪同刑,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的是异罪异刑,如受贿罪和行贿罪。另一种是只规定处罚一方,如贩卖毒品罪。购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符合第一种情况,无论其购买动机、目的如何,都应与贩卖者一样论处。
因此,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购买假证类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罪状和法定刑,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不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既不放纵犯罪,也不滥定罪。
三、对于购买假证者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有观点认为,对于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信息等资料进而从对方购买假证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论处。应当说,这种观点的提出,有可圈可点之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购买假证者能够成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因为从客观上看,购买假证者实施了帮助行为,例如其要向伪造、变造者提供照片、个人姓名、生日等信息资料,然后从伪造者手中再购回带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虚假证件;从主观上看,购买者有伪造虚假证件的故意。主客观条件决定了购买者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如果仅仅从购买假证者对假证制造者实施了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这一点分析,对购买者与假证制造者一并按共同犯罪论处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类购买假证行为的处理还是应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明确规定要对伪造、变造、买卖假证这三种行为定罪处罚。因此分析“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信息等资料进而从对方购买假证”这种行为,其实质属于买卖假证中的购买假证行为。因为但凡购买假证者,客观上一般均需根据制假者的要求,向制假者提供照片、个人信息等资料,而购买假证者主观上追求的是使假证买卖成功的结果。按照刑法条文规定,刑法已将这种行为与伪造、变造假证这两种行为区别开来,单独作出评价,即仍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而不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论处。至于购买假证者同时具有其他犯罪故意或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行为人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对购买假证者不以犯罪论处更为妥当,即没有参与公文、证件、印章等的实际伪造、变造过程的,对于单纯购买假证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办证的单子,可以办理各种证件,那要是买卖假证件会有什么后果?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卖假证固然违法,买个假证使使则无伤大雅——这是不少人的误解。近来,警方连续破获多起制售假证案,有的市民一时糊涂买了假证,结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警方提醒市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购买、使用假证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受到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涉嫌使用假证诈骗等行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千万不要触碰假证件,以免后悔莫及。
办理假 证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证”就像一只“潘多拉的盒子”,一经打开,假证之魔伸出千足万爪,给社会诚信、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于购买各种假证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以现行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相关文章推荐
可能很多人都没意识到,只签了离婚协议,如果对方反悔是可以反悔的。 给你一个小技巧,把离婚协议,换成
点评: 对于所有的新婚夫妻来说,在婚前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买房子,如果想能够让自己未来的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我觉得要看的啊,虽然说两个人结网友点评:
问:我与丈夫李某2009年结婚后为顺应潮流先后离开农村老家到大城市打工,久而久之,我们两回家的次数越来越
<>点评:自婚,字面上解释就是自己嫁给自己,自己和自己结婚!这不算结婚,只是时男性运离的选择。结婚
维持婚姻的关键,是这两点:一,坦然的接受差异。所谓相爱不易相处难,无外乎就是无法接受对方跟自己不一样,所有想去改造别人的人,最终都会因为失望...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自愿离婚协议书
有子女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孩子归男方)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
离婚抚养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专长: 企业合规、公司经营、企业设立、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专长: 商事仲裁、企业合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收购兼并、证券市场、工程及房地产、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医疗纠纷
专长: 企业合规、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交通肇事、财产损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热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