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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妻外遇化妆品投毒致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来源:赵岩 2017-07-30 09:04:00
男子疑妻外遇化妆品投毒致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近日,云南景洪的一对结婚30年的夫妻,丈夫因怀疑妻子出轨,将敌敌畏投放到妻子的化妆品中,认为这样可以阻止妻子变美。最终,被妻子发现,妻子报警处理后,起诉离婚。此前,妻子因丈夫多疑,已经提起过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若丈夫仍不能改正,妻子将再次起诉离婚。事隔两年,终因丈夫多番猜忌,两人再次对簿公堂,并最终离婚收场。

 

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 往化妆品里投毒药防止其变美

 

云南景洪市一对生活了30年的老夫妻,因怀疑妻子有外遇,一天深夜,丈夫刘某悄悄打开妻子李某化妆品的瓶子,将敌敌畏投放进去。之所以这么做,刘某的想法很幼稚,这样就可以阻止妻子化妆变漂亮了。妻子觉得丈夫的行为不可原谅,立即报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化妆品瓶里传出怪味

 

4月28日,李某外出回家后闻到化妆品瓶子里散发出一股刺鼻的味道,便询问丈夫是不是在化妆品中动了手脚,刘某便支支吾吾地把所做的事告诉了妻子:他投了敌敌畏。李某气愤至极,觉得不能再忍受丈夫的怀疑和过激行为,便向当地的公安报警。民警来到后,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我们结婚都30年了,还有一个儿子,本是幸福、快乐的一家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他开始怀疑我出轨,并在我的化妆品里放农药。”李某认为,夫妻之间本应相敬如宾,而不应该相互猜忌,丈夫投毒的方式让她不能原谅。随后,妻子李某以此为由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无法原谅丈夫妻子起诉

 

近日景洪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毒离婚案”。

 

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5年,刘某就开始怀疑李某在外面有人,便开始限制妻子与异性及同性交流讲话。最后还发展到不论是男是女,他都不允许妻子和他们说话。李某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实在受不了,于是提出了离婚。同年的12月25日,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两人达成协议,约定刘某必须改变怀疑妻子的习惯,双方试着生活半年,如丈夫不改正妻子可以起诉离婚。

 

可在今年4月28日,刘某竟然在妻子的化妆品里投毒,他竟然认为这样可以阻止妻子变漂亮,从而不再出轨。法庭上,刘某声泪俱下,承认怀疑妻子出轨不对,并向她真诚道歉,但李某不为之动容,无法原谅丈夫的行为,依然坚持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应加强沟通交流,既然早在2015年刘某和李某就达成协议,那么他们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刘某在妻子的化妆品里投放农药的行为,不但违背夫妻协议约定,甚至已威胁到李某的人身安全,李某也不愿意再原谅丈夫,法院判决准予他们离婚。(云南网)

 

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丈夫刘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多番猜疑,投毒至妻子化妆品中,导致妻子李某忍无可忍,最终再次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生活中,起诉离婚后,法院会不会就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有没有标准呢?

 

首先,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破裂”,所以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很大程度上会被驳回诉讼请求。那么,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此外,除了受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况: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其次,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还需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也可能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再次,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此外,还存在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后,如果原告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不服,上诉是否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见,二审对于不准离婚的一审判决是不直接改判的,如果认为应当离婚,最多是调解,调解不成,还是要发回,由一审法院重审。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等待6个月再起诉离婚,本身二次起诉离婚就可以作为感情不合的一个证据,法院一般是会判离的。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的,法院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一般不会准予离婚,6个月后方可重新起诉,否则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有五种: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赌博或吸毒、分居满两年、宣告失踪等,还存在其他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欺骗结婚、不履行夫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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