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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我国已经进入高离婚率时代。而离婚又必然伴随着财产的分割,而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保护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当前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现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
当离婚夫妻产生财产纠纷时,要以法律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然而,《婚姻法》的内容并不健全,从立法方面,就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体系构架不完善。从整体来看,《婚姻法》的规定过于广义,对于既涉及到婚姻效力,又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 二是逻辑结构不清晰。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夫妻财产关系不可能脱离权利义务而存在。 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根据婚姻关系的变化,通过具体条款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无法适应当前夫妻之间存在的新问题,这样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夫妻财产中存在的矛盾。三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体现在财产范围模糊、财产管理制度简单、法定财产制度缺失。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健全[2]。 体现在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公示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内容过于简单。
二、女性权益保障不足
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下,一部分女性在结婚后,会主动辞掉工作,专心照顾家庭和子女。但是这种做法不仅不会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反而会导致下降。虽然《婚姻法》强调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但并没有女性平等的明确法律条文,反而她们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形下,女性在家务中的工作无法获得明确的法律书面认可。特别是当代社会中,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大多情况下女方要求男方一定要先购房。但是目前房价不断上涨,婚姻法更侧重于保护拥有产权的一方,在解决婚姻问题时,过度的使用了市场,过分强调了家庭成员在财务上做出的贡献,忽略了女性在非财务中的贡献。婚姻法中维护婚前财产一方的所有权,其已经偏向了男性一方。“没有对女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及保护,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键,给予妇女以特殊照顾、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途径。”
三、忽略中国传统家庭的公有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由于受到西方思想和个人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部分民众过于追求个人权利,尤其体现在夫妻财产权利方面。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登记主义原则的应用摧毁了我国传统的家庭共有财产制,导致法律天平倾向家中经济强大的一方。在该种法律的引导下,歪曲了婚姻家庭倡导的整体利益观,家庭的不稳定性也大大增强。可见同居共财已经成为中国的习惯和传统,因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应遵循中国传统的家庭共有财产制观念。
四、缺乏非常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并未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随着社会结构深度变革,市场经济不断开放,夫妻间的财产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而且其中涉及到的财产种类也不断增多。现行的《婚姻法》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有时会显得捉襟见肘。例如,对于夫或妻一方实际拥有共同财产的掌控权,并肆意挥霍或恶意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受侵害一方采用法律途径寻求对方赔偿来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的,就只能采用离婚诉讼这种途径。但在我国,基于子女抚养、社会舆论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很多人并不愿意选择离婚作为救济途径,从而导致其受侵害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增加非常夫妻财产制,则夫妻中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条件下,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法定或约定财产制,并对共同财产提前进行分割,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财产利益。
法律基于其自身的特点,具有滞后性的。而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婚姻观念早已开始转变,比起稳定,更向往幸福,因此,也导致离婚率的升高。而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所涉及的夫妻财产权益的处置,犹如一把双刃剑,给社会带来的利弊也悄然出现。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立法者应加强婚姻财产方面的立法,健全夫妻财产制,强化财产公证的作用,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点评: 没有结婚,不是不婚主义者,不过没有遇到让我走结婚欲望的那个人,个人觉得吃的穿的用的
问:我的父亲199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06年、2014年去世。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我爸爸外,还有我的两个叔叔、两个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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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我国已经进入高离婚率时代。而离婚又必然伴随着财产的分割,而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保护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当前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现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
当离婚夫妻产生财产纠纷时,要以法律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然而,《婚姻法》的内容并不健全,从立法方面,就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体系构架不完善。从整体来看,《婚姻法》的规定过于广义,对于既涉及到婚姻效力,又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 二是逻辑结构不清晰。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夫妻财产关系不可能脱离权利义务而存在。 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根据婚姻关系的变化,通过具体条款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无法适应当前夫妻之间存在的新问题,这样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夫妻财产中存在的矛盾。三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体现在财产范围模糊、财产管理制度简单、法定财产制度缺失。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健全[2]。 体现在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公示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内容过于简单。
二、女性权益保障不足
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下,一部分女性在结婚后,会主动辞掉工作,专心照顾家庭和子女。但是这种做法不仅不会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反而会导致下降。虽然《婚姻法》强调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但并没有女性平等的明确法律条文,反而她们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形下,女性在家务中的工作无法获得明确的法律书面认可。特别是当代社会中,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大多情况下女方要求男方一定要先购房。但是目前房价不断上涨,婚姻法更侧重于保护拥有产权的一方,在解决婚姻问题时,过度的使用了市场,过分强调了家庭成员在财务上做出的贡献,忽略了女性在非财务中的贡献。婚姻法中维护婚前财产一方的所有权,其已经偏向了男性一方。“没有对女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及保护,因此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键,给予妇女以特殊照顾、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途径。”
三、忽略中国传统家庭的公有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由于受到西方思想和个人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部分民众过于追求个人权利,尤其体现在夫妻财产权利方面。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登记主义原则的应用摧毁了我国传统的家庭共有财产制,导致法律天平倾向家中经济强大的一方。在该种法律的引导下,歪曲了婚姻家庭倡导的整体利益观,家庭的不稳定性也大大增强。可见同居共财已经成为中国的习惯和传统,因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应遵循中国传统的家庭共有财产制观念。
四、缺乏非常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并未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以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随着社会结构深度变革,市场经济不断开放,夫妻间的财产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而且其中涉及到的财产种类也不断增多。现行的《婚姻法》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有时会显得捉襟见肘。例如,对于夫或妻一方实际拥有共同财产的掌控权,并肆意挥霍或恶意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受侵害一方采用法律途径寻求对方赔偿来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的,就只能采用离婚诉讼这种途径。但在我国,基于子女抚养、社会舆论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很多人并不愿意选择离婚作为救济途径,从而导致其受侵害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增加非常夫妻财产制,则夫妻中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条件下,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法定或约定财产制,并对共同财产提前进行分割,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财产利益。
法律基于其自身的特点,具有滞后性的。而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婚姻观念早已开始转变,比起稳定,更向往幸福,因此,也导致离婚率的升高。而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所涉及的夫妻财产权益的处置,犹如一把双刃剑,给社会带来的利弊也悄然出现。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立法者应加强婚姻财产方面的立法,健全夫妻财产制,强化财产公证的作用,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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