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23 17:00:00
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例:嵩县工商局原职工方万红因对工作安置等不满,反复上访,明知其反映问题已有明确结论,但仍进行重复举报,仅洛阳市纪委监委收到的其不实举报就有400余件;而且,在上级派人对他进行说服教育时,却被诬告为对其实施殴打;他与别人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本是正常出警,却被其诬告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 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举报不实有什么区别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

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

从三者的概念看,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区别: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

将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严加区别,有利于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鼓励知情人举报,有利于依靠群众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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