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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筹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基字[1998]1号
  • 【发布日期】1998-02-05
  • 【生效日期】1998-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筹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筹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1998年2月5日证监基字〔1998〕1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设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筹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持股55%,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注册地在上海市。

三、筹建期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你公司及有关发起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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