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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8]6号
  • 【发布日期】1998-01-24
  • 【生效日期】1998-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8〕6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请示》(赣劳矿〔199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矿山安全法》第 三十三条第(四)项、第 三十四条第(四)项、第 四十一条和《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检查包括矿长在内的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 矿山安全法》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实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对其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督职责所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矿山(包括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发证工作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继续坚持。

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1986年起对乡镇矿山实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制度,乡镇矿山矿长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已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并已成为对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从多年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看,这项工作对乡镇矿山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乡镇矿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特别是大多数乡镇煤矿矿长缺乏安全专业知识,为此,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矿山安全法》及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对矿山矿长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履行对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及考核、发证等工作的职责,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直辖市,统筹安排好考核发证等工作。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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