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 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1-16
  • 【生效日期】1998-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 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
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16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