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98年预算科目变更后税收会计和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5
  • 【生效日期】1997-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98年预算科目变更后税收会计和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98年预算科目变更后税收会计和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8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已修订完毕,并由财政部下发各地。与1997年相比,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改变多年来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等划分类级科目和按税种设置“款”级科目的办法,直接将税收收入按税种设置“类”级科目;二是在部分“类”级科目下增设了按经济类型划分的“款”级科目。为保证新预算科目的顺利实施,现将预算科目变动后的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收会计处理
为保持税收会计科目的相对稳定,减少预算科目变动后对税收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影响,1998年税收会计的“工商税收”类总帐科目暂维持不变,其核算内容仍按《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内容执行。“入库”类总帐科目原则上不按经济类型设明细科目,其明细科目按新的预算收入“类”级科目和入库税金会计报表的项目要求设置。另外,在税收会计科目中取消有关“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的总帐科目,其清欠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

二、税收票证填写要求
为满足国库部门分经济类型核算入库税金的要求,各种税收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款”、“项”栏都应严格按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的“项”级科目名称分别填写。
以上规定,请各地抓紧布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