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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送 《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5
  • 【生效日期】1997-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送 《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送
《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并委托北京机要通信局近期从机要系统发送各地。各地收到《监管证书》邮包后,请及时核对包号和包数,核对无误后,应认真填写所附“交接清单”(交按清单由北京机要通信局直接挂号寄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签字盖章后用挂号寄回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综合制度处)一份。

二、《监管证书》发给企业时,应当即拆包点本(一包9本),核对号码,并作登记。如拆包核发中发现数量长短、号码不符或印制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一律按作废处理,所需证书再向总局申请补发。

三、《监管证书》1至7页表格中间印有无色荧光“税”字样,用紫灯照射即可显示,请各地注意鉴别。如发现难以鉴别真伪的,应送国家税务总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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