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4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40号
  • 【发布日期】2004-03-31
  • 【生效日期】2004-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4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4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三步走”战略第二步目标,现就2004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以下简称“扩面”)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明确指出,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强化依法监察、依规经办,完善管理服务手段,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是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委局(总公司)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的大局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确保完成“扩面”工作计划。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统一起来。要牢固树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国际惯例的观念,把发展经济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4年“扩面”工作计划充分考虑了各区县的资源状况及“扩面”的难度和潜力,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分析本区县“扩面”资源,增强完成“扩面”任务的信心,抓住重点,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扩面”计划的顺利完成。要在搞好“扩面”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中断缴费的单位克服困难,按期缴费,防止缴费参保单位和人员由于非正常原因的流失,以逐步增加参保总人数,提高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和社会保障水平。

(一)养老保险“扩面”计划为30万人(减除职工退休后不再参保等类人员,下同),实际缴费参保人数由168.5万人增加到170万人。“扩面”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中断缴费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非正规就业人员。

(二)医疗保险“扩面”计划为37万人,实际缴费参保人数由117万人增加到135万人(不包括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扩面”的重点是:中央驻津单位、效益好的单位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坐落在塘沽、汉沽、大港、静海、武清、宝坻、宁河、蓟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以及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静海、武清、宝坻、宁河、蓟县的企业和职工,凡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不实行门、急诊医疗补助。

(三)失业保险“扩面”计划为16万人,实际缴费参保人数由193万人增加到195万人。“扩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扩岗就业和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四)工伤保险实际缴费参保人数计划为130万人,重点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明确参保范围,规范征缴工作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职工均要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雇用的各种临时用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

(二)社会保险要实行统一基数,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今后逐步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基数、统一征收。我市生育保险出台以后,最终实现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基数,统一征收。

(三)加强属地化管理,明确区县责任。

工商、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全面按照属地化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属地化管理制度。

2003年10月以前,没有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参保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分期分批按坐落地办理登记、参保、结算的各项工作。对在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参保但坐落地不在三区的企业,暂不做调整。

各用人单位要按坐落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扩面”征缴的责任,加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扩面”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监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县实际,重点充实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推动组力量,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扩面”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扩面”计划的完成。要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推动组要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扩面”工作的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办理工商年检、税务登记时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摸清本区县“扩面”资源的底数,及时动员应参保单位参保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各类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仍未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专案检查。对各种违反规定行为,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区、县在“扩面”工作中要严格把握各社会保险险种的参保范围和缴费规定等政策。对属于参保范围的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做好登记、缴费申报、结算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参保权益。对拒不参保、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和截留、挪用、占用代收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对单位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类社会保险代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推行服务等级评定制度,实行服务目标考核,确保优质服务。要改善经办设施,加强窗口建设,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良好的办事环境。

附件:2004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计划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