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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检务联[1997]347号
  • 【发布日期】1997-11-24
  • 【生效日期】1997-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

(国检务联[1997]347号)

各直属商检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当前在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外商以实物作为投资进口货物时,为偷漏关税而高价低报、多进少报和为瞒骗验资而低价高报的现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商检局和海关总署依法决定加强对外商投资财产的进口价值鉴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由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简称商检机构)依法办理所辖地区外商投资财产进口价值鉴定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货物报关前,须先行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并填报《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简称《报验通知单》)。当地商检机构应在《报验通知单》上加盖“已接受价值鉴定报验章”(简称“报验章”)。《报验通知单”和“报验章”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报验通知单》作为本通知附件印发。

三、海关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在原有监管条件不变的基础上加验由当地商检机构出具的《报验通知单》。

四、价值鉴定申请人须向商检机构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商检机构在受理申请后45日内出具 价值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鉴定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五、国家商检局将审核同意负责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商检机构名称及制作的“报验章”印模通报海关总署转各地海关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5日实行。
附件:《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样式(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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