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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49号
  • 【发布日期】2004-03-30
  • 【生效日期】2004-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
省经贸委
(二○○四年三月)


一、总则

(一)宗旨。为了有效处置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商品市场异常情况,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商品市场紧急事件应急工作系统,保证商品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根据《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闽委〔2003〕22号),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二)定义。商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包括生活资料商品和生产资料商品,重点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由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因素等引起某种或几种商品出现群众抢购、库存严重不足、商品脱销、价格剧涨,影响社会稳定的异常情况。

(三)表现。按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1.一般异常波动事件。指在某一设区市范围内,超出正常波动范围,但对人民生活及社会秩序影响较小的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具体为:该区域一种或几种商品市场价格在2天内普遍上涨了30%以上50%以下,少数县、市、区出现少数消费者抢购该类商品,商业储备量低于正常值的50%,对当地居民生活及社会稳定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重大异常波动事件。指在某一或若干设区市范围内发生,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直接造成重大危害的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具体为:事件发生区域一种或几种商品市场价格在2天内普遍上涨了50%以上100%以下,多数县、市、区出现消费者抢购,商业储备量普遍低于正常值的30%,正在或可能对当地居民生活及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3.特大异常波动事件。是指在某一或若干设区市范围内发生,对人民生活、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具体为:这些区域一种或几种商品市场价格在2天内普遍上涨了100%以上,多数县、市、区出现消费者抢购,商业储备量低于正常值的10%,正在或可能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稳定造成特大危害。

上述商品价格波动不包括时令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因季节、气候变化引起的规律性的正常波动。

二、组织指挥

(一)总体职责划分。商品市场异常市场波动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总的职责划分: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一般异常波动事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视情给予支持配合;重大异常波动事件,由省直职能部门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紧急情况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现场处置;特大异常波动事件,由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

(二)省一级的组织指挥。成立福建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联席会议,作为领导省一级处置商品市场异常波动紧急情况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一般性商品市场紧急情况,做好地区之间应急货源的调剂协调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处理重大、特大商品市场紧急情况。各部门按照分工具体处理应由省一级负责处理的商品市场紧急情况。

省联席会议主席单位为省经贸委,成员单位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海洋渔业局、粮食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福州铁路分局、省盐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城调队、省农调队、省供销社、省商业集团公司、省物资集团公司、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等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商品市场处),联络电话:0591―7846479、7846361,传真:0591-7839062;省经贸委值班室电话:0591―7853875(24小时)。

各设区市也应建立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并制订应急工作预案,及时报送省联席会议备案。

(三)部门分工。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除了各项制度所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如下工作:

1.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各重要商品应急工作分预案制订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肉、禽、蛋、蔬菜和日用工业品生产能力储备、应急调度;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肉、禽、蛋、菜市场重、特大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药品、医疗器械市场重、特大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商品市场日常运行的综合分析;协调省直有关部门配合设区市政府处理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协调安排应急商品所需要的加工用电及运输力量;协调确定应急商品的生产基地;履行省联席办的有关职责。

2.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重、特大异常波动事件的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舆论引导。

3.省计委:负责全省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在省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实施省级储备商品的动用,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负责向国家申请进口重要商品及动用中央储备商品的有关工作。

4.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特大异常应急波动事件的省级协调工作经费。

5.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出现抢购事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6.省物价局:负责本预案所列重要商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并提供月度数据和分析材料;启动实施《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级次,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7.省工商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商品市场秩序监管,依法查处借机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掺假使杂、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8.省统计局:负责逐月提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和分类销售额数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分地区分类型分析数据,逐季提供主要商品销售数量及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数据及分析材料。

9.省粮食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提供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和有关分析材料。

10.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水产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逐月提供主要水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数据和分析材料。

11.省盐务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逐月提供食盐市场供求情况的数据和分析材料。

12.省交通厅、福州铁路分局:确保应急商品的调运的运力需要。

13.省供销社: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农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逐月提供农资市场供求情况、数据及分析材料。

14.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逐月提供居民储蓄变化情况数据。

15.省城调队:逐月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收入、支出结构变化数据。

16.省农调队:逐季15日前提供农村居民收入、支出结构变化数据。

17.省商业集团公司: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食糖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逐月提供食糖的市场供求情况数据和分析材料。

18.省物资集团公司: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福建省钢材、水泥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其中涉及生产方面的,由省经贸委配合。逐月提供钢材、水泥市场供求情况数据和分析材料。

19.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确保本省成品油市场供给;确保日常商业库存不低于年销售量的10%。由中石化分公司牵头、中石油分公司配合制订《福建省成品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预案》,并负责该预案的实施;逐月提供成品油市场供求状况数据及分析材料。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上述职责要求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送省联席办。

三、制度保证

(一)重要商品应急预案制度。各设区市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制订的《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中应包括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处置的内容,或单独制定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省各有关部门应对主要监控品种制订应急工作分预案,经省联席会议协调后报省政府批准。各主要品种应急工作分预案,都应当明确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程序、异常情况处理的决策指挥者、一定数量的企业或个人作为异常情报的提供者、有关信息传递必备的软硬件、平抑价格异常所必需的后备财力来源、本地或外援应急重点商品的后备提供者(包括应急商品的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急商品的后备运输力量、应急商品投放市场的主要窗口及可供决策选择的主要投放形式等。

(二)信息通联制度。

1.各级选定的异常情报提供者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提供相应品种市场异常波动的情报。

2.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职能部门,在确认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之后,必须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商品市场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在平息市场波动期间,各设区市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指挥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逐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联席办电话(或传真)报送市场动态及所采取措施情况。省有关职能部门应逐日向省联席办报送有关商品市场供应价格、交易、调运、库存等动态数据和分析材料。

4.特大异常波动事件,省联席办要逐日向省政府汇报市场动态及平息措施进展情况。

5.建立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设区市对应机构人员的通讯册,记录各单位相应的负责人、联络员职务、办公电话、个人电话号码。以上要素发生变化时,务必于2个工作日内报省联席办修正。

(三)运行分析制度。省联席会议每逢1月、7月的中旬召开一次商品市场运行分析会议,特殊时期可召开临时会议。对我省并结合省外重要商品的市场供求、价格涨跌、政府储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将情况综合上报省政府。省商品市场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都应按职责分工进行相应的数据收集、情况分析、走势预测,并就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于每月12日(节假日顺延)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一份书面分析材料,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后上报省政府,抄送各成员单位。

(四)商品储备制度。

1.政府实物储备:省级储备除了原有的粮食、食糖、化肥、农药、药品的储备外,逐步建立食盐、成品油和生猪储备。

2.商业实物储备:中石化、中石油福建分公司必须保持上年总销量的10%以上的成品油商业库存。其它重要品种商品的商业最低库存量,应在分预案中明确。

3.生产能力储备:建立一批省级城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无公害禽蛋生产基地,保持一定的生产周转量。生产能力储备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管理办法,由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另行制订。

(五)市场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省联席办以《福建经贸》简报刊出每月一次的商品市场运行综合分析材料,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省级主要新闻单位,并在省经贸委信息网公布。异常情况发生后,各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媒体正面引导作用,视情将异常情况及时、客观、准确地传播给公众,避免误导和人为炒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由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应答内外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一般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后,新闻舆论引导工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把关。重、特大波动事件发生后,由省联席办与省委宣传部联系,由省委宣传部协调组织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定新闻通稿,报省联席会议主席(特大波动事件应报分管副省长)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启动程序

(一)情报及事态性质判断。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相关情报后,不论是否工作日,不论白天黑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实并作出事态性质的判断,确属商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按照本级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工作;属于重大、特大异常波动事件的,各设区市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指挥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省联席办报告。

(二)决策指挥。省联席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在接到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报告后,按事态性质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出以下反应:

1.一般异常波动事件:根据设区市政府的要求,由省联席办提出,省联席会议主席于1小时内确定相应的省直配合部门及采取的措施,省联席办于15分钟内通知省相关部门,同时告知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责任部门。省相关部门于15分钟内启动分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2.重大异常波动事件:由省联席办提出,省联席会议主席根据设区市的要求和本预案,于30分钟内确定应急措施,并由省联席办按照本预案所作的分工,通知省各责任部门启动分预案,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3.特大异常波动事件:除按上述重大异常波动事件的决策指挥程序启动预案、采取措施外,应于2小时内召开省联席紧急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应急事件工作方案,并于会议结束后30分钟内,上报省政府批准。

4.事态严重程度发生降级变化时,由省联席办提出,省联席会议主席应于24小时内作出取消高一级应急措施决定(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批准)并通知各责任单位和设区市政府。

五、应对措施

在启动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后,视情分别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一般异常波动事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有:

1.组织生产企业加班生产,确保生产企业的电力燃料和原辅材料供应;

2.组织商贸企业增加采购,组织外地调进;

3.选择可替代商品组织供应;

4.增加市场供应量;

5.动用市县商品储备和企业库存,增加临时应急商品储备;

6.协调运力,确保商品运输需要;

7.加强运输监管,控制流出;

8.指定窗口企业将商品投放市场;

9.协调金融部门,确保商品采购信贷资金的供应;

10.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奇居、哄抬物价行为;

11.疏导抢购人群,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商业治安稳定;

12.加强宣传引导,消除误解,稳定消费心理。

(二)重大异常波动事件。除了采取一般异常波动事件的应对措施外,可视必要再采取下列措施:

1.向兄弟省市求援,争取货源支持;

2.建议省政府实行提价备案制度和申报制度;

3.建议省政府出台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政策;

4.建议省政府规定限价;

5.建议动用省级商品储备;

6.建议省财政动用有关风险金或增加平抑市场专项补贴。

(三)特大异常波动事件。除了重大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措施外,还可视事态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居民限量限价定点供应;

2.申请动用中央储备;

3.国内货源紧张时,可申报临时组织进口采购;

4.事态有可能持久并呈恶化的,可视必要报经省政府批准依次实行定量供应、特许经营、专营、订购、征购、统购、修改定价目录、冻结价格等措施。涉及中央权限的可建议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六、善后处理

(一)调查工作。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调查工作由负责处置异常波动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二)商品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安定。

(三)查处事件责任人。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直接导致或恶化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表彰有功者。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

1.处置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者;

2.及时准确报送商品市场异常波动情况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3.为处置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出谋献策,成效显著者;

4.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五)处罚渎职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前后,没有按预案要求,及时提供情报,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延误贻误处置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2.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没有按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3.在处理异常波动事件中,不听从指挥,或在紧要关前临阵脱逃的;

4.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情况反馈。市场波动平息后,各设区市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指挥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省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波动及平息经过总结上报本级政府和省联席办,省联席办应汇总报告省政府。

七、附则

(一)预演。本预案和各分预案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年内进行一次预演。

(二)处置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所需的经费以及相关软、硬件的配备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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