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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 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供销棉联字[1997]12号
  • 【发布日期】1997-10-30
  • 【生效日期】199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 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
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供销棉联字〔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中华棉花总公司,将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要求及时接收并向内地企业销售新疆棉花。鉴于各棉花产区在加强棉花市场管理中普遍实行“准运证”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配合做好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作,提高效率和节省费用,决定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今后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核发《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
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棉花验证放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式样(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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