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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5号
  • 【发布日期】1997-10-13
  • 【生效日期】1997-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 刑法384条、第 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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