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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7]472号
  • 【发布日期】1997-10-08
  • 【生效日期】1997-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1997年10月8日证监发字[1997]472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请示》(国泰证券[1997]117号)及发行方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民航体函[1997]392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2700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上海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总结、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我会发行部。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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