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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7]432号
  • 【发布日期】1997-09-03
  • 【生效日期】1997-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1997年9月3日证监发字[1997]432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发行方式的请示》(申银万国证[1997]119号)及发行方案,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式的报告》(冀证[1997]27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取“上网定价”方式发行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315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算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我会发行部。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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