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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
  • 【发布日期】1997-08-08
  • 【生效日期】1997-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总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8日国税发[1997]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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