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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440号
  • 【发布日期】1997-07-31
  • 【生效日期】1997-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国税函[1997]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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