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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口管道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7]372号
  • 【发布日期】1997-07-03
  • 【生效日期】1997-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口管道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口管道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7年7月3日证监发字[1997]372号)

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海口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化改组设立海南石化煤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定向募集股份问题的批复》(琼股办字[1992]27号)、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分配给海口管道A股公开发行额度的通知》(琼证办[1997]46号)及《关于海口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报告》(琼证办[1996]11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口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12335425股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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