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 【发布日期】2004-03-25
  • 【生效日期】2004-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 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