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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象放映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4-17
  • 【生效日期】1997-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象放映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取缔变相营业性录象放映活动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近来,一些地区的车站、码头、茶室、浴室等公共场所,以“免费服务”为名,公开放映走私、盗版的录象节目,甚至放映色情、淫秽的录像节目招徕顾客,以提高营业收入。这些变相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严重影响了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干扰了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贯彻《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按照《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以“免费服务性录像放映”为幌子,实际是营业性的录像放映活动。

二、要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对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具备条件的核发《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的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
各地要按照文化部、国家版权局《 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文市发[1996]72号)要求,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进一步规范营业性录像放映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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