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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 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1997]120号
  • 【发布日期】1997-04-06
  • 【生效日期】1997-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 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
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法[199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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