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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55号
  • 【发布日期】1997-02-27
  • 【生效日期】1997-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条件,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调查发现,目前安全网的生产和销售存在很多问题。1996年安全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仅为65.3%,大量伪劣安全网进入市场。同时,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也有较大问题。为贯彻实施《 劳动法》和国务院《 质量振兴纲要》,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查处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列入1997年查处的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在查处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按照查处无证产品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

二、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劳动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获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酌情增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数量;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按《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的管理,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凡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非定点经营单位要坚决取缔。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劳动防护用品列入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选购、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1997年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期间或前后,要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包括建筑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假冒伪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按劳动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五、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在1997年底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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