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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 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 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2-25
  • 【生效日期】1997-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 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 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
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
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此复。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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