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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 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2-24
  • 【生效日期】1997-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 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
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在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打印和填写上不规范,有的码段超过15位,有的把技术监督局所赋代码上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也纳入了纳税人识别号,致使代码字段长短不一,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为此,特就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列规则和使用方法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国税信函[1996]036号)。

二、要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正确打印或填写。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务必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为论是纯数字的还是字母加数字组成的“纳税人识别号”(一个数字和一个字母均为1个字节),其长度都不得超过15位(即15个字节),以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和稽查稽核系统的正常识别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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