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2-12
  • 【生效日期】1997-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鉴。

第四条 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的编码(见附件2),后四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

第五条 凡符合水利部规定任职条件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填写“水政监察员登记表”(见附件3),经考核、任命后,发给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不得涂改、损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证件和标志,并报原任命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略)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略)

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