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7]1号
  • 【发布日期】1997-01-22
  • 【生效日期】1997-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证监上字[1997]1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附件 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
│ │ │ 本次变动增减(+,-) │ │
│ │期初数├──┬──┬─────┬──┬──┤期末数│
│ │ │配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1.发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拥有股份│ │ │ │ │ │ │ │
│ 境内法人持有│ │ │ │ │ │ │ │
│股份 │ │ │ │ │ │ │ │
│ 外资法人持有│ │ │ │ │ │ │ │
│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3.内部职工股 │ │ │ │ │ │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内上市的人民│ │ │ │ │ │ │ │
│币普通股 │ │ │ │ │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 │ │ │ │ │ │ │
│股 │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 │ │ │ │ │ │ │
│股 │ │ │ │ │ │ │ │
│4.其他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 │ │ │ │ │ │
└────────┴───┴──┴──┴─────┴──┴──┴───┘

注:1.原此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 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4.上市以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5.自1996年末到公司年度报告公布之日,其间公司股份已经发生变动时,应另行公布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年度报告公布时予以说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